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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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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6 10:44:53  来源: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70
核心提示: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评估工作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环评估发〔2023〕53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藏环党〔2023〕20号)及《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4〕160号)等规章制度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7-15 生效日期 2024-07-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评估工作科学、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环评估发〔2023〕53号)、《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藏环党〔2023〕20号)及《关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专家参与公共决策相关事项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4〕16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和其它与环评相关的技术咨询活动的专家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由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建立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入库专家的遴选

第四条专家库主要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员组成。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与振动、固体废物、自然生态、环境辐射等相关专业以及有关行业专家。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参加西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学风良好、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行业领域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四)熟悉国家和西藏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生态环境相关职业资格或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且从事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在相关行业有15年以上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别需要的院士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能够适应高原自然环境,可承担野外踏勘等工作;

(七)5年内无各级专家出库记录的;

(八)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实施周期内信用记分的。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向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填报《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信息表》(附件1),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相关业绩等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在《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信息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专家年度考评以及环评管理工作需要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专家库更新和补充,专家出库原则上按照出库条件每1年更新一次。

入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专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简化审核流程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估过程中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根据自身健康情况,自愿参加评估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

(四)完成评估任务后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五)直接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反映评估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评估工作,提前阅研评估工作相关材料,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客观、公正、具体地提出评估意见,解答有关方面提出的问题和质疑,对其提出的意见负责,并对其所负责的专业、行业提出的评估意见承担终身责任;

(二)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接受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培训、监督、考评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专家的选取

第十一条参加技术评估工作专家选取,原则上应根据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区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涉及报告书等重大项目由评估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集体决策对专家进行排序确定;同类项目打捆召开项目评估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生态环境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级部门组织的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时可作为专家列入专家组。

第十二条原则上未进入专家库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环评文件评估工作。因特殊行业需要,指定或从专家库外临时选用的专家,其数量不能超过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选用库外专家应撰写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与专家联系过程中,需明确告知专家回避原则,取得专家回避承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以及专题评价调查等工作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近亲属关系(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的;

(三)所在单位及下属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专家的选取、联系等具体工作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不得指定专家或干预专家选取工作。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商评估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专家日常考核表》(附件3,赋分标准见附件4),作为环评文件评估存档材料予以留存。考核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为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89分的为“良”,60分以下的为“差”。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中心将视情况对专家的廉政、保密和回避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电话回访。

第十七条西藏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于次年3月底前对入选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年度考评,各地市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日常考核汇总表》(附件5)报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以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评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9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专家。

第十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自治区技术评估专家库,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有各级专家库出库记录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实施周期内信用记分的;

(五)在环评文件评估环节中对其所负责的行业或专业把关不严,环评文件出现重大编制质量问题;

(六)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二十条专家年龄达到70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个人信息更新、出入库、选取结果、考核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藏环办函〔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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