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件和修改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4月22日第4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叶建春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件和修改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废止2件省政府规章,对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2件省政府规章
1.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1. 将第六条修改为:“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机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 删去第七条。
3. 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每年评审一次: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
“(二)自然科学类;
“(三)技术发明类;
“(四)科学技术进步类;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六)科学技术青年类。”
4.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删去第二款。
5.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且提名年度在本省工作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本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活动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应用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发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对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对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6.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和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1人;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上述奖项在没有符合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年度的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7. 将第十六条中的“第九至十三条规定”修改为“第八至十三条规定”。
8.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参与初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办法对初评建议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相关办法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将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9.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和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10.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度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奖励项目及等级数量,纳入当年省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00万元。
“科学技术青年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为15万元。
“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为5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20万元,二等奖奖金为10万元。”
此外,对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