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粮产〔2024〕61号)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粮产〔2024〕6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30 09:46:02  来源: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2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印发《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湘粮产〔2024〕61号
发布日期 2024-05-28 生效日期 2024-06-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6-0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十四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技和人才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5月27日

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推进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突破制约我省粮食行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我省粮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条 项目定义。湖南省粮油科技“揭榜挂帅”项目是指聚焦我省粮食行业实际需要的共性或关键技术,解决制约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和前沿技术难题,进一步增强粮油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行业发展效益和水平。

第三条 需求方条件。需求方是指提出技术需求的一方,分为行业共性需求和单位需求。

1.行业共性需求。项目聚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战略任务、服务湖南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突出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自主可控技术以及公益事业的重大科技支撑。出题方主要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单位需求。项目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单位推广应用,能较好补齐短板,提升竞争力,在行业有引领示范作用。出题方主要为省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粮油企业、粮机企业、涉粮事业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资产负债率(除政策性业务贷款)不得超过70%;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资金投入,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持续投入资金进行科技研发和应用;

(3)需求符合项目范围,属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具有迫切需求,在项目攻关成功后能率先在本企业推广应用,能较好补齐短板,提升企业竞争力,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 揭榜单位条件。行业共性需求揭榜方为省内企、事业单位,鼓励联合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共同揭榜(联合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单位需求类揭榜方为省内外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其组成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联合体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机制,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

(2)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发榜方要求,达到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施周期。“揭榜挂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需求征集。行业共性需求类项目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研究提出。

单位需求类项目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省内粮食行业征集,由单位提出技术需求。

技术需求应包括:技术难题和需求内容、现有基础、资金预算、攻关年限、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技术指标、应用前景。

行业已有的、仅为单位自身尚未解决的技术难题,近两年内省相关部门科技项目资金支持过的项目技术不再纳入。

单位需求由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技术攻关需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需求审核后上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复审合格后,汇总上报省粮食和储备局(中央在湘、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申报,省局直属单位直接报省局)。

需求汇总形成“揭榜挂帅”项目库。

第七条 榜单确定。行业共性类需求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研究后,发布榜单。

单位需求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需求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核后,提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的评审专家组,对征集的攻关需求进行评审遴选。经公示并按程序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发布榜单。

第八条 对接揭榜。需求方与揭榜方按项目需求积极开展对接,细化落实合作具体内容,达成共识。需求方、揭榜方按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共同制定发榜项目的可行性方案。双方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需求方、揭榜方共同签订揭榜制粮食科技项目实施任务承诺书。揭榜任务承诺书应包含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指标、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考核和项目验收指标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双方完成对接后,共同编制项目申报材料,行业共性类需求由揭榜方向所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出题类由需求方向所在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绩效指标、技术合同、首期拨款凭证、诚信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现场审核,报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审核后通过“省智能粮食监管信息平台”,以市州为单位集中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审核公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根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研究确定支持项目。

对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经核查,对确属虚假申报、违规操作等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或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行业共性类项目实施主体为揭榜方,单位出题类实施主体为需求方。项目主体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实施,项目主体所在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掌握和跟踪项目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方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材料和任务承诺书的内容组织预验收,验收结果经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提请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资金安排及拨付。行业共性类项目资金以揭榜方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

单位出题类项目资金以需求方提供资金为主,财政资金补助为辅。

揭榜项目资金主要由需求方、揭榜方按照揭榜协议落实,财政补助在需求方的资金到位后按程序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配套支持的奖补资金不超过揭榜项目技术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财政补助按项目实施进度和需求方支付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任务书签订当年给予需求方30%,中期考核(“里程碑”节点考核)给与需求方30%,验收通过后给与需求方40%。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管理。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任务无法按期完成的或不能完成的,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或终止。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项目终止的,及时进行核查结算,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揭榜方2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对于通过虚假申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支持资金的,追回资金并追究责任,需求方和揭榜方将纳入“揭榜挂帅”项目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第十四条 加强资金管理。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费用、测试费用、行业标准制定、中试基地建设、工艺改造、配套设备购置、人员技能培训、课题研究等开支,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加强绩效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绩效评价,依据任务书对项目阶段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对阶段任务目标、主要技术指标、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完成达不到要求的,督促整改。对绩效评价差,不能完成绩效预期的,按有关绩效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地区: 湖南 
 标签: 粮油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