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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卫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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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20 10:22:40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349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皖卫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2024-04-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法规解读:《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各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做好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守食品安全底线,针对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所需,开展科学论证,稳妥审慎做好外省相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相关工作,服务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营养健康需求。

第三条  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范围为: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我省食品产业发展与管理有实际需求的产品标准。

第四条  各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相关部门与企业提出需要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建议,及时会同属地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调研,对本地区食品产业发展与管理确有实际需求的,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论证需求,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要求,负责受理各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的论证需求,并组织专家开展相关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认可论证工作,汇总上报专家论证意见。

第六条  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论证程序:

(一)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各市卫生健康委认可相关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论证需求申请后,开展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启动论证准备工作。

(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请,向拟论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颁布单位商请提供相关标准的编制说明、专家组论证意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跟踪评价结果等资料。

(三)参照《安徽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审评程序与规定,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论证资料准备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开展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认可论证工作,及时汇总上报专家论证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赴标准制定地区开展调研。

(四)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认可相关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全省实施。

第七条  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可实施后,提出论证需求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对相关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将跟踪评价结果及时上报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跟踪评价结果作为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我省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认可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整、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我省跟踪评价结果,及时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提出工作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及时调整、废止相应认可。

第九条  提出论证需求的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没有通过科学论证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2年之内不再受理论证请求。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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