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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经信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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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4 11:45:58  来源: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
发布单位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经信发〔2024〕27号
发布日期 2024-05-13 生效日期 2024-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等文件,结合我市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内,发展化工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产业集聚区,包括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和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其中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指符合全市化工产业统一布局,支持其按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进行建设,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再予正式认定的化工产业集聚区;正式认定化工园区是指已达到国家和重庆市关于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市政府授权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申请纳入全市化工产业统一规划布局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经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2.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

3.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敏感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5.化工园区应有明确的规划建设四至范围,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进行规划建设,相对集中连片且区块数量符合国家对开发区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区块面积不低于500亩。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总体规划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在1平方公里以上。

6.化工园区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7.化工园区所在主体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2.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3.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

4.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化工产业规划方案、国土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水资源论证等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与全市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规划。

5.化工园区应当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化工园区应结合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禁限控”目录和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全市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7.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或电子围栏,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聚集。

8.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

9.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10.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

11.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12.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新建培育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新建培育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新建培育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新建培育化工园区认定条件、规划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

2.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文本和专家论证意见。

4.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新建培育审查。经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审核一致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四至范围以及同意开展新建培育工作的正式文件,启动化工园区筹建工作。

第八条 化工园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本办法相关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2年内达到正式认定条件后,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正式认定。

第九条 正式认定申请。申请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本办法第四条符合情况、化工园区建设情况、自查的情况以及拟认定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等相关内容。

2.化工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印发的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

4.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

5.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和审意见。

6.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

7.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材料。

8.自查评价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正式认定审查。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正式认定的化工园区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一条 正式认定批复。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认定建议,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联合公布。

第四章 园区管理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产业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进行认定,被认定的化工园区不改变原有隶属管理关系和管理机构级别。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管;交通部门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化工园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在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新建培育化工园区内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正式认定。

第十五条 新建培育化工园区正式认定前应开展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应达到一般(C级)或较低(D级)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新建培育化工园区2年内未申请正式认定或正式认定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正式认定的,新建培育筹建工作终止,不得在新建培育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认定和取消化工园区资格园区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第二章建设标准,每三年开展一次正式认定化工园区的自评和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化工园区正式认定资格;复核不合格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等技改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取消化工园区资格。

第十八条 正式认定化工园区发展空间严重不足,在区域环境、国土空间和安全承载能力允许的情况下,按《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详见附件)开展化工园区扩区工作。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应在开展化工园区筹建或扩区筹建前由所在区县政府办公室或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印发施行,并抄送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渝经信发〔2021〕76号文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已正式认定的化工园区应对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复核,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委报送自查复核报告。

附件: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

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认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拓展即扩区工作。

第三条 各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扩区标准

第四条 对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

1.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开(竣)工面积占比不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或新建重大项目现有空间无法容纳。

2.原认定化工园区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D级(较低安全风险)。

3.化工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

第五条 申请的扩区区域应符合以下标准:

1.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核准范围或规划建设范围内。若不在该区域内应由区县政府先向市政府提出开发区扩区申请,待市政府批复开发区扩区后,再向市经济信息委会提出化工园区扩区申请。

2.化工园区扩区区域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

3.化工园区扩区区域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敏感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纳入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

5.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6.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坚持集中连片布局、用地规模合理,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

第三章 扩区程序

第六条  化工园区扩区程序。

(一)扩区申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扩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扩区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化工园区扩区标准、拟扩区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

2.扩区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

3.覆盖扩区区域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文本和专家论证意见。

4.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园区产值与主导产业产值等证明材料。

5.覆盖扩区区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扩区审查。收到扩区申请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四至范围及同意开展扩区筹建工作的正式文件。

(三)扩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件要求以及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2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扩区复核。

(四)扩区复核。所在区县政府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扩区复核,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化工园区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扩区批复。对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布,正式纳入化工园区范围。

第四章 扩区管理

第七条 筹建期内化工园区扩区区域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通过扩区复核。

第八条 2年内未申请扩区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复核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复核区域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区域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与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区: 中国 
 标签: 认定 评价 风险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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