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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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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7 09:44:1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734
核心提示: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规定》作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互联网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逐步由线下拓展到线上。电子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传统执法方式及证据提取方法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新要求,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而言,无疑提出了新的挑战。在近年来的执法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但在顶层设计层面,涉及电子数据取证以及规范取证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为了填补市场监管法规体系电子数据取证规定的空白,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有效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破解市场监管执法办案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制定出台了《暂行规定》。

问:出台《暂行规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一是《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市场监管工作。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条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作出相应规定。2021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强化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固证”,此项工作重点任务分工中明确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总局制定出台《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二是《暂行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需要创新监管方式,维护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着监管执法的重任,既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也是广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暂行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机制,有助于有效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更有力保护广大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三是《暂行规定》是解决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需要。电子数据证据较传统证据具有更高的技术性和规范性要求,如何及时、有效、合法地运用电子数据作为定案证据,已成为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亟须解决的难题。2020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等形式,在全国范围推广实践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有效培养了一批电子数据取证专业队伍力量,但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仍面临不少短板和挑战。《暂行规定》全面明确了电子数据种类、收集提取、查封扣押、检查分析、证据存储等内容、方法和要求,切实解决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电子数据取证难题,为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提供清晰指引和有效方案。

四是《暂行规定》是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建以来,非常注重制度建设和供给。但现行市场监管法规体系中缺少电子数据取证相关制度文件,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只能参考公安、法院等部门电子数据取证相关规定。《暂行规定》出台将填补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法规体系的空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既是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固证的一项实践创新,也是健全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举措。

问:《暂行规定》中对电子数据是如何定性的?

答:《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定义进行概括,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相关,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据此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音视频属于电子数据,而以模拟信号存储的磁带、录像带等音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同时,对常见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包含了常见的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及附属信息,也涵盖了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存储的信息、用户身份信息、行为工具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的证据(书证、物证)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的依据。《暂行规定》有效解决了公众和执法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定性认识不清的问题,同时可以让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采用不同的固证方式。

问:《暂行规定》对电子数据取证证据效力作了哪些规定?

答:电子数据取证固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技术标准,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直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和行政执法公信力。《暂行规定》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重点在实操层面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固证适用情形、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了提取电子数据种类及方法。结合电子数据证据具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素,《暂行规定》明确了七类常见电子数据类型。在实际执法中,执法人员应首先判断提取电子数据的类型,并灵活选取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提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在线提取,还可以按照《行政强制法》对原始介质进行查封、扣押。

二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适用场景。结合执法实践,《暂行规定》分别规定了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查封、扣押原始介质,电子数据检查分析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储存等多种适用场景,同时详细规定了执法人员在不同场景下可行使的法定职权。可以通过截屏、录像、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同方式合法高效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三是明确了电子数据取证需记录的要点。结合执法需要,《暂行规定》强调笔录制作的内容要素,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在《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文书中记录。同时对笔录中应列明的内容作了规定,明确了笔录内容要素和记录要点,尤其是在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复杂性,应在笔录中记录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方式、提取的日期和时间、提取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电子数据的网络地址、存储路径及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为执法人员在制作笔录时指明应当记录的电子数据取证要素,明确电子数据取证步骤,有效避免因执法人员遗漏取证关键步骤,导致证据无效的问题。

问:《暂行规定》对网络在线取证的适用情形作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的两种适用情形。

一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并充分结合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职能,明确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二是充分考虑网络监测场景,参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确定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问:《暂行规定》出台后,对下一步贯彻落实工作有何打算?

答:《暂行规定》出台对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提升执法人员能力和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的实施将助力市场监管部门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暂行规定》出台为契机,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开展线上宣传,通过执法稽查云课堂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让全系统能够迅速理解掌握《暂行规定》,促进基层执法人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和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破解执法难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服务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二是制定编印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和执法手册,结合基层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实践,编印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电子数据取证实战研究,编写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指导手册,切实提升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能力。三是继续开展好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大比武练兵活动,通过比武实战,达到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用的目的,强化电子数据取证精英人才应用,发挥人才在查办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中的作用,全面提升全国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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