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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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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3 17:14:12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533
核心提示: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4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4〕76号
发布日期 2024-04-03 生效日期 2024-04-0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 202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 2024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 2024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4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4〕10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4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4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有关监测结果。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区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兽药经营企业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开展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负责做好辖区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三)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各区负责协助开展采样和养殖场用药情况调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依法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区、单位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区、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要求,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和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各区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形成监管合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协助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五)及时信息报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季度末3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5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并抄送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2024年7月5日和11月25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分别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附件:

1. 2024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 2024年上海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 2024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谢怀东,021-2311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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