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3815”战略发展目标“三年上台阶”的关键之年。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聚焦“3815”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云南实践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口岸建设、侨务工作、文化旅游、优化营商环境、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开展监督,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1至7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对策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口岸建设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贯彻落实《云南省口岸建设发展三年行动(—2025年)》的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陆路口岸建设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代侨务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省侨务法治建设、依法维护侨益、发挥侨务资源优势等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检查《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并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检查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对边境管理暨推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边境地区“兴边、稳边、固边、安边、治边”工作情况,推动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外事与华侨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对全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审议调研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针对如何将高原特色农业建成现代化大产业开展专题询问。重点调研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结构、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市场拓展、可持续发展等情况,以推动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云南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三年行动(2023—2025年)》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三年行动推动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对《云南省科技厅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和科技特派员作用发挥、工作机制建设、服务效果等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增进民生福祉和保障民族团结进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劳动监察、民族团结进步、基层医疗服务、安全生产等开展监督,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好造福各族群众。
(一)检查《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规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我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省民族宗教委印发的《打造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升级版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情况,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十进”措施落实,建设边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长廊,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民族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标滞后质询问题整改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达标滞后进行质询后,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意见建议。调研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我省基层安全生产能力建设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基层安全生产能力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安全队伍建设、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情况。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围绕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目标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土地管理等开展监督,依法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让七彩云南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景更美。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度全省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和固体废弃物治理等工作情况,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计划完成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我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绿色发展等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法律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推进法律实施的意见建议。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做好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落实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建立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促进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一)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省本级财政专项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重点报告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及分配方案、有关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并结合审议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报告政府债务规模、结构、管理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配套资金来源、债务风险防范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地方财政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省本级财政决算。重点报告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2023年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绩效和财政政策落实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对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重点民生资金、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审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重点报告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4年1至7月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4年1至7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政资金保障重点、缓解基层财政困难、落实中央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综合报告中重点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的数额、结构、变化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中重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总量、结构、质量及其变化情况,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资产共享共用、调剂、处置、使用效益等管理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部分被审计单位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报告对2023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情况、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意见。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并对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加强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加强依法行政、维护公正司法,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等开展监督,推动更高水平的法治云南、平安云南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对我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促进行业治理、加强宣传防范等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下步工作。调研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我省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省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基本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调研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发挥代表作用开展人大监督
着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加强对“一府两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不断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监督工作的作用。
(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其他
(一)围绕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专题询问和质询次数大于或等于2023年。上半年,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农村居民饮水问题对省水利厅开展质询,由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下半年专题询问的其他选题,根据工作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下半年质询的选题由相关委员会组织常委会委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法提出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有关质询整改情况的报告。拟在5月份、7月份和9月份举行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招投标领域隐性壁垒问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达标滞后问题、部分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不畅治理成效不明显问题质询整改情况的报告,由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
(三)开展九大高原湖泊河(湖)长制工作督察。重点督察九大高原湖泊落实河(湖)长制、依法依规治湖和保护治理工作情况。督察拟安排在4月至10月进行。由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督察报告按要求送省河长制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及州市抓好整改落实。
(四)开展林长制工作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林长制和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督察拟安排在4月至10月进行。由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及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督察报告按要求送省林长制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及州市抓好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