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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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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7 11:20:2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印发实施,为更好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2-06 生效日期 2024-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印发实施,为更好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试点布局方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充分总结已开展的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不足,科学评估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过剩或缺口),合理规划试点单位数量及收集规模,加快制定本辖区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布局方案(以下简称“布局方案”),报我厅同意后实施。我厅将对各地上报的布局方案,按“一地一议”原则,成熟一个、同意一个。

二、加强试点工作指导帮扶。布局方案实施后,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申请单位的申报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指导试点申请单位按要求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评、排污许可、应急预案、安评和消防等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建设并达到试点要求;指导试点申请单位达到试点要求后,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三、做好试点工作平稳过渡。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工作方案》政策解读宣传力度,积极与辖区内现有试点单位对接。对有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并符合当地布局方案的,要指导其按照《工作方案》加快提升达到要求;对无意愿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要协助其转型退出、依规退役。为支持现有试点单位平稳过渡,现将32家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单位(名单详见附件)试点期限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延长期内试点单位应按原试点内容开展收集工作,并加强环境管理;在延长期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处理,并慎重考虑其继续试点的资格。

附件:福建省延长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有效期限试点单位名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固体202317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落实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地区: 福建 
 标签: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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