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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黑政办发〔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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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7 11:21:1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畜牧业保险作为分散化解畜牧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我省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牧产品有效供给,促进我省畜牧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02-07 生效日期 2024-02-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畜牧业保险作为分散化解畜牧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我省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牧产品有效供给,促进我省畜牧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目标,立足畜牧业保险新发展阶段,践行大食物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保护农民利益、支持畜牧业发展和“扩面、提标、增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牧业保险政策,深化畜牧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保险服务能力,优化保险运行机制,推动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畜牧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主要目标。持续推动畜牧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品种日益丰富、保障程度稳步提升,基本实现奶牛、肉牛、生猪、鹅等主要畜禽品种“能保尽保”、“愿保尽保”,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相适应、与畜牧业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畜牧业保险体系。

到2025年,所有政策性畜禽品种承保覆盖率均有效提升,其中:高端肉牛保险覆盖率达到60%以上;鹅养殖重点县保险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生猪调出大县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60%和50%以上;奶山羊保险覆盖率达到100%。到2030年,畜牧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保险深度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健康发展格局。

二、持续推进畜牧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

(三)扩大现有畜牧业保险覆盖面。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养殖主体保险需求情况,落实县级承担保费,切实提高畜牧业保险覆盖率。鼓励县级推广统保经营模式,在保证畜牧养殖主体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稳步提高畜禽养殖主体参保率,鼓励支持整村投保、清单到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

(四)提高畜牧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化,建立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节机制,稳步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政策性保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畜牧业保险产品,支持生猪、家禽等重要畜禽品种有序开展价格保险、收入保险试点,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保障养殖主体收入稳定。(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优势特色畜牧业保险增品。加大对地方优势特色畜牧业保险品种支持力度,2024年起,将肉牛、鹅等品种纳入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范围,支持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地方特色险种给予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开办有地方特色的畜牧业保险品种。面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涵盖养殖、仓储、运输、产品质量安全等全流程、特色化、高保障的“一揽子”畜牧业保险产品。(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行“畜牧业保险+”服务模式。推进畜牧业保险与银行、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支持扩大“保险+期货”、“保险+贷款”、“保险+担保”等试点,拓宽畜牧业保险服务领域,加强畜牧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的政策融合,继续推进“活体抵押+保险保单”融资模式,有效发挥畜牧业保险的增信功能。(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牵头,黑龙江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财政扶持政策。持续加大对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保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地积极性。对中央财政补贴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保险,各级财政分比例按照保费的80%部分给予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脱贫户投保的个人承担的保费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承担小养殖户特别是低收入养殖户保费。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脱贫县县级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5%;其他县县级财政承担保费比例不低于10%。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承保规模和当地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适当奖补资金,鼓励和引导各地畜牧业保险发展,扶持各地优势特色畜牧业生产。(省财政厅牵头,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畜牧业保险运行机制

(八)有效调动市场经营主体积极性。各级政府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保理赔等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通过保费补贴、创新激励、提供信息服务等方式,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相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畜牧业保险相关服务。(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健全承保机构遴选机制。承保机构应当符合《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及保险监管部门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的要求。经营政策性畜牧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在县级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遴选制度,规范遴选行为,不得以税收、捐款等不合理条件限制公平竞争。合理设置遴选周期,原则上一个遴选周期不少于3年,引导保险机构在遴选承保区域持续加大资源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持续完善保险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机制。加强指导服务,推动保险机构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在保本微利基础上合理厘定保险费率,不断完善保险条款。在风险可控、经营可持续前提下,依法适时下调保险费率,降低养殖户参保负担,提高参保积极性。(省财政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保险能力建设

(十一)提升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宣传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注重理赔时效,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能力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将畜牧业保险服务延伸至乡镇、村组,可依法有偿选聘基层协保员、协赔员。支持保险机构提升保险科技赋能水平,广泛运用大数据、生物特征识别、“智能点数”、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健全精准高效验标、查勘定损机制,提高承保理赔效率。推动畜牧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畜牧业保险承保理赔线上化试点。(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承担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大预防投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严防“骗保”、“骗赔”行为。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基层保险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惜赔拖赔、协议赔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市场。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保险机构科学编制承保预算,足额安排保费补贴资金;要根据预算安排、承保机构申请及保单级数据,按季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要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加强对优势特色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对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保险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实行失信联合惩戒。(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信息共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化服务机制和平台,推动行业部门和保险机构建立畜牧业发展政策、生产数据信息与畜牧业保险共享机制,为农业保险资金拨付结算、业务监督、绩效评价、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信息支持,实现精准对接、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切实推动畜牧业保险提质增效。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系统与保险公司理赔业务系统有效对接,实现保险理赔工作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有效对接、信息共享。(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畜牧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购买再保险等形式,分散经营风险,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能力。鼓励各级政府探索建立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动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我省畜牧产业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为当地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畜牧业保险工作,研究解决畜牧业保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协同推进畜牧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强化对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考核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每年对各市(地)、县(市、区)畜牧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畜牧业保险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运行监控,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奖优罚劣,鼓励和引导畜牧业保险发展,扶持优势特色畜牧业生产。(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采取畜牧养殖户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保险机构要提高保险条款、投保理赔流程、保障范围和理赔条件、政府政策支持等宣传内容的可读性、易读性,引导畜牧养殖户增强保险意识、提高参与度。县、乡、村要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配合保险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典型案例经验,充分发挥正向引导作用。(省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畜牧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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