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双随机办〔2024〕1号)

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双随机办〔2024〕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4 09:52:32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9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双随机办〔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生效日期 2024-02-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有关部门:  

现将《2024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2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2024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抽查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强化部门联合,提升联合抽查的地位和作用。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四)完善工作流程,实现抽查工作的闭环管理。  

(五)开展督查考核,提升工作质效。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夯实基础支撑。持续完善监管平台功能,满足各级各部门多样化抽查需求。依托河北省双随机执法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持续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通过监管平台统一工作流程,确保部门联合抽查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不适用双随机抽查的事项外,省有关部门要在随机抽查事项库中及时充实、完善、动态调整本部门、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工作指引,确保实现本部门监管事项“应纳尽纳”,并完成与“互联网+监管”中监管事项的映射。要结合监管重点,合理确定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市级及以下有关部门要在省级部门清单调整完毕后,依据自身对应的上级部门、“三定”方案中的监管职责及时对涉及本部门监管事权的事项进行认领,形成本级的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各部门要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确保本级本部门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应纳尽纳”。省级部门要加强本部门、本系统“两库”的分类标注,做到分类科学、标注准确。市级及以下有关部门要运用此分类标签库完成对本级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分类标注。部门抽查涉及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的要通过标注建立健全相应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库。通过分类标注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执法人员的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4月前)  

(二)强化联合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全面推行“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模式。各地要以全省“一业一查”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指导,以科学合理有效联合为前提,结合本地监管实际,不断充实、细化、完善本地“一业一查”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清单,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覆盖面、占比率,确保本地区今年联合抽查次数占随机抽查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40%,部门联合抽查户数占随机抽查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25%,使部门联合抽查成为各地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切实压缩涉企检查数量,不断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三)着力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相结合,以制定年度随机抽查计划为抓手,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信用风险分级分类开展的抽查次数占抽查企业总次数的比例不低于85%。在巩固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运用的基础上,有信用分级分类数据的各省级部门要主动对接省监管平台,将数据共享,进一步拓展行业、专业领域专有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全省各级各部门抽查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升随机抽查的靶向性、精准性。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重点指标监测等手段,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在预判式监管上创新突破。(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四)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随机抽查工作程序,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严格按照部门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开展抽查,加大组织随机抽查前的业务培训力度,提升抽查效果;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抽查结果及后续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需调整的年度抽查计划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工作程序,调整后的年度抽查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送等工作,对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定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监管闭环。加强与信用监管的衔接,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提升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自律意识,推动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五)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随机抽查工作经验,加大宣传报道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播电视、官方网站等方式加强宣传报道,积极开展“服务式”监管,在实地检查中宣讲政策、答疑解惑,不断增强企业、社会对双随机抽查监管方式的认知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整体水平。要常态化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人员的系统使用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特别要加大对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有序推进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抽查,实现抽查工作规范有序、抽查结果认定统一。(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全年)  

三、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细化工作目标和推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全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深化真抓实干,强化责任担当。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各方力量,持续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导调度、推进落实上下功夫。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打破惯性思维,强化大局意识,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促进,合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深化督查考核,强化跟踪问效。各地要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效果评估机制,不断强化对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的管控,积极推行随机抽查回访机制,在提升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上做文章,着力提升随机抽查工作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运用好督导检查“指挥棒”作用,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督促指导,以督查促问题发现、以督查促整改落实。各部门内部牵头机构要强化对抽查计划的制定与落实、按时限完成结果录入、发现问题后续处理等环节的督导检查,坚决克服方案制定不认真、现场检查走过场、结果录入审核把关不严等现象。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对被抽查主体的回访,督查情况将通报全省。  

各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息联络员制度,按时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月报表,4月10日、7月3日、10月13日、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或总结报送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传真电话:0311—67568161  

电子邮箱:hebssjbgs@163.com  

附件:   1.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表.doc

   2.省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月报表.doc

 地区: 河北 
 标签: 双随机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18) 法规动态 (2975)
法规解读 (295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