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电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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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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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2-15 | 生效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原《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通告 2020 年第8号)及《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通告 2023 年第 9号)即行废止。 |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电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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