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25 10:02:25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118
核心提示: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通告 2023年 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3-12-15 生效日期 2023-12-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原《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通告 2020 年第8号)及《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通告 2023 年第 9号)即行废止。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电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8日

( 此件公开发布 )

详见附件。

附件下载

   通告2023年第12号《辽宁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办法》

 

 地区: 辽宁 
 标签: 信息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2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