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 号)要求,为准确、按时完成我省2023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湖北省辖区内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时间安排
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4月底,请检验检测机构在此时间内完成填报,并提交通过审核,超过这一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
2024年3月20日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完成数据上报。
2024年3月31日前,各市州局完成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上报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
2024年4月15日前,省局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查及数据上报工作。
总局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网址http://qts.cnca.cn/qts/)。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机构统计直报情况要及时督促、跟进及审核。
三、填报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为适应检验检测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不断提升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基础。由于统计直报工作正处于春节假期前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统计工作。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组织实施好依法取得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直报工作。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三)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联系人:喻李、刘芳
联系方式:027-87836957、027-87310667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