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发改发〔2023〕256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发改发〔2023〕2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3 03:06:09  来源: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79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发改发〔2023〕256号
发布日期 2023-12-29 生效日期 2023-12-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8-12-2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

现将《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发》和西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应急供应建立的成品储备粮油,品种包括小麦粉(含包装小麦粉、散存小麦粉和以原粮形态储存的小麦)、大米、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小麦粉符合GB/T 1355-2021《小麦粉》中标准粉(含)以上标准要求,标识为面条粉、馒头粉等专用粉或标识为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小麦粉应符合前述质量要求;

(二)大米符合GB/T1354-2018《大米》中粳米二级(含)以上标准要求,标识为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大米应符合前述质量要求;

(三)食用植物油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和GB/T1536-2021《菜籽油》中最低等级(含)以上标准要求;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5-2016)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GB 2716-2018)要求。

如以上国家标准修订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

第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统筹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品种、形态、存放地点等工作,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保管费用、占用资金利息补贴;负责对承储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涉粮补贴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省农发行营业部按照信贷资金政策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所需贷款。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轮换实施、规范储存、质量管理等业务检查和信息收集工作,负责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协议》。

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受委托具体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测数据负责。

各区县(含西咸新区、有关开发区,下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协助做好区域内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八条 新增或调整计划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承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储存库点和入库完成时限要求,认真组织落实收储工作,及时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申请质量检验和入库验收。

第九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对承储企业的自有成品粮进行采购,组织应急供应,稳定粮食市场。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应急动用指令,落实所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运输、配送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严格执行防止污染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出入库质量检验要求,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质量、粮情安全状况、存放地点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

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质量标准的粮油,不得作为市级成品储备粮入库;库存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不符合相应品种国家标准最低等级(含)要求或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出入库应准确计量,手续完备,账目清楚。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仓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以散存形态储存市级成品储备小麦粉的承储企业,应做好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准备工作,以确保应急状态下散存小麦粉打包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库点条件须符合《西安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点选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承储企业应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仓房进行检查、维护,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市级成品储备粮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原则上实行专仓存放;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划定区域集中存放,不得在同一区域混存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储存仓号或储存区域一经落实,未经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仓房须悬挂市级成品储备粮专牌,在显著位置张贴“市级储备粮仓单”“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检验记录卡”“市级储备粮管理责任卡”。仓内分垛存放的市级成品储备粮,应在各垛位醒目位置设置“市级成品储备粮垛卡”。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实行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安排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市级成品储备粮保管工作,按照成品粮油储藏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专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统计账(经营台账)保存期限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执行,保管账保存期限参照《西安市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执行,会计账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包装储存的应做到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储存安全。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食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其以下,市级成品储备食用油包装规格为每桶20公斤及其以下,每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包装物、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条 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受委托,每季度承担市级成品储备粮质量抽检工作。检验项目为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常规质量指标检验。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的原则,在保质期内自主开展市级成品储备粮轮换工作。

以包装形态储存的市级成品储备小麦粉,每年高温时段(6月—8月)库存数量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80%,其余月份库存数量任何时点须足额达到承储计划数量。

以散存形态或原粮形态储存的市级成品储备小麦粉,在确保实物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轮换工作。全年任何时点库存数量须足额达到承储计划数量。

市级成品储备大米,每年高温时段(6月—8月)库存数量不低于承储计划数量的80%,其余月份库存数量任何时点须足额达到承储计划数量。

市级成品储备包装食用植物油,全年任何时点库存数量须足额达到承储计划数量。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定期向所在地区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有关统计报表,同时将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情况及时报送市储备粮管理中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承储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在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管理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处理;问题严重或者紧急的,应当及时向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在抽检中发现市级成品储备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暂停扦样,立即向市储备粮管理中心报告。市储备粮管理中心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1日印发的《西安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市粮发〔2020〕48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pdf

 地区: 西安市 
 标签: 成品 储存 储备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0 second(s), 12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