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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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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3 08:27:16  来源: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37
核心提示:2021年2月以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21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2月19日,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2月以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2021年7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依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对其中涉及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  

三、主要内容  

《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共21条,主要明确了各方职责、对省级储备粮的入库、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质量安全检验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明确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在省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二是入库、储存及出库质量安全管控。明确了入库粮食质量要求,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验收应经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作为省级储备粮,督促承储企业加强日常质量安全检查,健全质量档案。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开展出库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  

三是质量安全检验管理。质检机构实行检验工作负责制,检验人对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明确由检验机构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按委托方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明确检验结果争议处置要求。  

四是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和食品安全超标等粮食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检查部门应及时通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并对整改工作跟踪督办。  

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9日  

相关链接:吉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粮规〔2023〕1号)

 
 地区: 吉林
 标签: 规章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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