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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关于《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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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02 11:38:44  来源: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处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粮食储备处、法规与监督审计处、执法督查处和省监测中心,以及21个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川粮集团、批发中心的修改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7条,经研究,采纳14条,部分采纳并完善2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达成一致。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完善入库验收程序,明确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处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征求了粮食储备处、法规与监督审计处、执法督查处和省监测中心,以及21个市(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川粮集团、批发中心的修改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7条,经研究,采纳14条,部分采纳并完善2条,未采纳11条;未采纳的已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达成一致。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23条,主要对适用范围、验收主体、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监督管理和各部门职责等方面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明确拟认定为省级储备的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在新增、轮换、指标调整、库点变动等入库时进行的验收,包括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省级储备粮油。

第二章“验收主体和程序”。明确了市、县级企业所属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省属企业所属企业主管单位四川粮油批发中心和四川商业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和单位)为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工作的主体;四川省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质量验收的主体。同时,规定了验收申请上报、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时限和程序。

第三章“验收方法和要求”。对空仓(罐)验收、数量验收、质量验收的方法、内容、要求、表本填报等内容做了详细规范。同时,就整仓质量安全指标判定、筒式仓底层无法扦样、承储计划量大的企业扦样周期长等情况下质量验收方法做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验收资料(含电子)由承储企业和及其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留存时间不少于6年的要求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效,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储备粮入库管理办法。

相关链接: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入库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粮函〔2023〕2号)
 地区: 四川
 标签: 批发 查处 仓储 粮食 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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