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川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裁量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川渝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川渝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本规则确定罚款数额,不再适用原有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裁量。
以下案件不适用本规则:
(一)依法不予处罚的案件;
(二)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
(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件;
(四)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的案件;
(五)涉及国家安全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案件;
(六)依简易程序作出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以下简称《量化表》,见附件),明确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以及裁量因素量化标准,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本省、市市场监管执法实际,调整《量化表》中适用本规则常见违法行为的范围。
第四条 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本规则采用积分制计算法,针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案件的酌定裁量因素,分项进行积分量化,科学、精准、合理确定裁量幅度。
第五条 当事人主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二)案件调查配合程度;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四)《量化表》载明的其他主观方面裁量因素。
案件调查配合程度分为积极配合调查、较为配合调查、消极配合调查和拒不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
(一)自愿接受执法机关的询问;
(二)如实回答问题;
(三)按执法部门要求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线索。
较为配合调查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第(一)(二)种情形。
消极配合调查应当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
主观裁量因素的认定应当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第六条 违法行为客观方面的裁量因素主要包括:
(一)涉案产品(服务)的类别、数量、金额;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三)一定时期内违法行为次数;
(四)改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量化表》载明的其他客观方面裁量因素。
第七条 酌定裁量因素是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持续时间、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保障就业和社会稳定等情形。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按照《量化表》中设定的裁量因素赋分,对无法赋分的,要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予以单独说明。
《量化表》应当作为执法案卷副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第九条 裁量总分为《量化表》设定的各违法行为基础分值与裁量因素得分之和。裁量总分大于10分的,以10分计;小于0分的,以0分计。
基础分值是根据“四个最严”要求、违法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大小等因素设定的分值。
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10。
以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款数额计算基准的,最高、最低罚款数额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广告费用等金额×最高、最低罚款倍数。
第十条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
(一)7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从重处罚阶次;
(二)3分以上、7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
(三)3分以下(含本数)的,为从轻处罚阶次。
第十一条 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
只有从重从严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高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重处罚阶次的,顶格罚款。
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
从重从严和可以减轻情形已在《量化表》中作为因素加减分的,适用本条时不得再以当事人具有从重从严或可以减轻情形重复评价。
第十二条 适用本规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规则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讨论通过并层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和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与本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