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突出贵州民族文化特色大力打造“贵系列”品牌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23〕5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突出贵州民族文化特色大力打造“贵系列”品牌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函〔2023〕5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20 09:55:00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22
核心提示:为充分发挥贵州民族文化特色优势,大力打造“贵系列”品牌,推进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和质量强省建设,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函〔2023〕55号
发布日期 2023-12-19 生效日期 2023-12-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贵州民族文化特色优势,大力打造“贵系列”品牌,推进多彩贵州文化强省和质量强省建设,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第十三届三次全会部署,着眼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快打造集质量、标准、服务、信誉、效益为一体的“贵系列”品牌,带动“特优精”产品提质增效、产业做大做强。在品牌打造中,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抓两头、带中间”,“前端”重在政策引导和品牌培育,“后端”重在市场推广和产品销售,“中端”重在经营主体带动群众参与生产;坚持突出特色、文化赋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贵州各民族共有共享的刺绣、蜡染、制银、农耕、酿酒、茶艺、饮食、节庆等民间技艺和特色文化融入品牌建设,培育兼容民族风情、乡土特色、产业特性和现代潮流的“贵系列”品牌;坚持融媒搭台、培塑形象,充分发挥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优势,借鉴“村超”“村BA”火爆出圈经验做法,利用全媒体矩阵式宣传培塑品牌良好形象,推动品牌“流量”变成产品“销量”、发展“增量”。

二、多元化培育品牌产品

(一)打造“贵系列”品牌精品。深入挖掘贵州民族文化精髓,按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原则,重点围绕刺绣、蜡染、银饰、特色手工艺、特色农产品、白酒、茶叶、生态美食等,依托各地各有关部门分领域规划打造一批“贵系列”品牌精品。(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妇联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二)构建“贵系列+N”品牌矩阵。按照“成熟一个、打造一个”原则,延伸打造民俗景观、群众体育、节庆活动、民族医药等“贵系列”品牌产品,不断丰富品牌内涵、完善品牌体系,助推民族文化传承、特色产业发展、乡村全面振兴。(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乡村振兴局、省中医药局等)

三、规范开展品牌认定

(三)制定品牌认定标准。对标国内外先进水平,研究制定“贵系列”品牌在战略、培育、推广、维护等方面的通用标准,并重点围绕“贵系列”品牌精品研究制定一批符合地方产业特色、具有技术先进性和操作适用性的产品及服务标准,引导企业规范质量管理、品牌培育,提升产品品质。建立“贵州老字号”“贵州精品”“贵州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与“贵系列”品牌互认机制,合力打造贵州全系列区域公用品牌。(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四)严格品牌认定程序。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第三方认定+政府监管”原则,建立“贵系列”品牌认定模式,探索引入第三方认证,经“企业申报、行业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定发布”程序认定品牌产品。建立“贵系列”品牌网上申报、认定、发布、管理工作平台,提供线上线下一体、智能互联的“一站式”品牌服务。强化动态监管,确保认定流程科学规范、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权威。成立“贵系列”品牌专家委员会,指导开展“贵系列”品牌基础研究、评审认定、营销推广、人才培养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

四、推进品牌市场化运营

(五)实行品牌授权经营。择优选择专业化品牌培育运营主体,统筹负责“贵系列”品牌打造工作。积极申报“贵系列”品牌商标。将“贵系列”品牌产品标准、商标使用权授权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贵系列”品牌进行生产营销,充分发挥品牌带动作用。鼓励市场力量为“贵系列”品牌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品牌运营、质量管理、产品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引进头部企业进行品牌设计包装和营销推广,力争培育一批核心产品和爆款产品。(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等)

(六)持续强化品牌营销。指导支持“贵系列”品牌产品生产企业入驻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和自媒体平台,建立“贵系列”品牌电商直播基地,通过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等形式,不断扩大线上营销规模。在交通场站、游客中心、旅游景区、大型综合体等场所开设“贵系列”品牌销售点,鼓励企业设立品牌展示中心、消费体验馆、新品发布中心、创意设计坊、产地创新工场等。依托贵州企业在国内外设立的销售网点打造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营销场景,推动“贵系列”品牌精品整体进入各类知名商场、超市、便利店等,持续拓展线下营销渠道。(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贵州民航产业集团等)

五、加强品牌管理保护

(七)加强品牌监测分析。建立品牌统计、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统计分析“贵系列”品牌产品生产销售及其生产企业经营效益等情况,动态追踪品牌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有针对性地优化调整“贵系列”品牌打造措施。引导“贵系列”品牌产品生产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5G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测评估、优化管理服务、完善业务流程,推进品牌管理全流程数字化。(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等)

(八)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定期排查甄别已认定的“贵系列”品牌产品及生产企业,对质量领先、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社会贡献突出的加大扶持力度,助推做大做强;对不符合认定标准,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责任事故,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实行动态清理;对未经授权使用“贵系列”品牌形象标识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成立促进“贵系列”品牌发展的促进会、行业协会等,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品牌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九)健全品牌保护体系。组织开展“贵系列”品牌形象标识设计征集,遴选确定能够充分诠释和体现“贵系列”品牌内涵特质、文化元素和品牌信息的形象标识,将其注册保护。制定出台《“贵系列”品牌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商标、字号、专利、著作权等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三位一体”品牌保护机制作用,加强品牌保护维权,依法依规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支持“贵系列”品牌产品申请专利保护。(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

六、强化品牌宣传推广

(十)广泛宣传推介。学习借鉴“村超”“村BA”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依托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举办丰富多彩的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推动“贵系列”品牌火爆出圈。加强与省内外主流媒体合作,构建“贵系列”品牌全媒体宣传矩阵,持续提升品牌影响力、美誉度、知名度,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加入、更多消费者认可“贵系列”品牌。(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宗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妇联等)

(十一)拓展传播渠道。依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系列宣传活动和“酒博会”“辣博会”“茶博会”“文博会”“山地旅游大会”“旅发大会”以及国内外各类交易会、博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全方位宣传推广“贵系列”品牌。(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投资促进局、省贸促会〔省博览局〕等)

七、加强组织保障

省政府民族工作联席会议要会同省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常态化调度推进“贵系列”品牌打造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责任,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贵系列”品牌培育申报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贵系列”品牌打造的专项政策措施,推动土地、资金、金融、人才、科技等资源要素向品牌打造集聚。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引导“四化”基金、市场化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品牌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责任单位:省民宗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妇联、省工商联、金融监管总局贵州监管局、人民银行省分行等)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贵州 
 标签: 品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5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