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陇字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陇字号”品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陇字号”品牌认证活动监管,维护“陇字号”品牌形象,按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开展“陇字号”品牌评价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境内开展“陇字号”品牌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是联盟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采用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以统一评价依据、统一认证规则、统一标准,对甘肃省境内注册市场主体申请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陇字号”评价标准所开展的自愿性认证。
第四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坚持“企业自愿、标准引领、第三方认证、政府监管、市场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 )负责“陇字号”品牌认证的总体规划、推动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质量强省办负责“陇字号”品牌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发起成立,指导认证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秘书处设在甘肃省标准化研究院。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且遵守认证联盟章程规定的,可以自愿报名参与,按相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与认证联盟工作。
第二章 “陇字号”品牌认证标准
第七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标准体系由《“陇字号”品牌认证通则》 ( DB62/T4527—2022)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等组成。
第八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通则》(DB62/T4527—2022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原则、基本要求、工作流程、认证内容、认证实施、认证机构与人员要求、证书和标志等内容, 以甘肃省地方标准形式发布实施。
第九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由社会团体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以团体标准形式发布实施。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特色的,认证技术标准可以采用该产品或服务的地方标准。
第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企业在“陇字号”品牌认证技术标准制定中发挥作用。
第三章 “陇字号”品牌认证
第十一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联盟是由国内外认证机构基于相关合格评定规则和准则要求组建的自愿性合作组织,认证联盟在省质量强省办的领导下,组织认证机构根据认证联盟《章程》有关要求及约定开展“陇字号”品牌认证,认证结果由省质量强省办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认证联盟组织认证机构制定相关产品或服务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程序、认证依据、现场审查、后续监督、检查人员、服务管理、能力审核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依照《“陇字号”品牌认证通则》和相关产品或服务认证技术标准,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或服务,认证机构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向认证申请企业出具“陇字号”品牌认证证书,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认证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或获得认证的服务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六条 获得“陇字号”品牌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可以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根据授权使用“陇字号”商标。
第十七条 鼓励认证联盟推动“陇字号”品牌认证国际互认。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陇字号”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对于产品或服务不能持续符合“陇字号”品牌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其改正、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终止使用“陇字号”商标。
认证机构违反此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联盟章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联盟应当依据章程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认证联盟应当对认证机构开展“陇字号”品牌认证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每年的3月底前向省质量强省办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对其从事“陇字号”品牌认证等情况作出说明,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陇字号”品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陇字号”商标使用有效期限为3年,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获证主体可以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同初次认证程序,逾期未再认证不得继续使用“陇字号”品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陇字号” 商标。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证书、标志、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伪造、冒用、转让、非法买卖证书、标志、商标的注册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认证联盟和认证机构开展的“陇字号”品牌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认证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陇字号”品牌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陇字号”品牌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管辖权和职责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 品牌保护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自我保护、政府依法监管和司法维权保障的品牌保护体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强省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推荐获得“陇字号”品牌认证企业参加重大节庆、重要展会等活动,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陇字号”宣传推广和品牌保护。
第二十六条 “陇字号”品牌获证主体应当积极参与“陇字号”宣传推广活动,总结分享品牌建设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更多企业开展“陇字号”品牌认证。
第二十七条 建设“陇字号”品牌权威发布、信息查询、业
务办理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品牌宣传力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新闻媒体、技术机构、注册市场主体、社会团体等开展“陇字号”品牌相关保护、宣传、研究、培训和推荐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