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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15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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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6-28 17:33:37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315
核心提示: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15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近期,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15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的要求,2020年我局已先后制定发布33部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裁量基准。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继续针对14部行政执法中市场监管重点、高频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第三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此外,根据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为确保新修法律落实到位,《裁量基准》还对2020年制定的《广告法》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

《裁量基准》是对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区分从轻、一般、从重情节对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适用标准具体化,强调行政处罚合法性与合理性并重,防止出现同案不同罚、重过轻罚、轻过重罚等执法不公的现象,切实提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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