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输欧和输日水产品合法性认证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23〕20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输欧和输日水产品合法性认证管理的通知 (农渔发〔2023〕2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7 17:08:32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897
核心提示: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合法性管理,保障水产品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维护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现就加强输欧和输日水产品合法性认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渔发〔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07-14 生效日期 2023-07-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出口水产品合法性管理,保障水产品加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渔业活动,维护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现就加强输欧和输日水产品合法性认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自捕加工原料管理

需办理输欧或输日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的加工企业,应向合法捕捞渔船所有人采购渔获物,妥善保管购货凭证等上游追溯文件,建立各批次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文件,内容包括捕捞渔船船名、捕捞时间、捕捞区域等,并按购买批次分别存放原料并设置标识,确保原料从捕捞环节到加工企业储存环节可追溯。企业应采取分子检测等手段,准确识别并科学标注原料物种名称,杜绝物种名称填写错误。

二、强化进口加工原料管理

需办理输欧或输日水产品加工厂声明的加工企业,应充分评估上游原料供应企业信誉情况,妥善保管购货凭证等上游追溯文件,建立各批次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文件,内容包括合法捕捞证明编号等,并按购买批次分别存放原料并设置标识,确保原料从进口环节到加工企业储存环节可追溯。对于船旗国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企业应分别在购买原料环节和申请加工厂声明环节核实其有效性和内容准确性;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企业应分别在上述两个环节与上游原料供应企业书面核实,最大程度降低证明文件虚假或失效的风险。

三、严格加工和出口过程管理

需办理输欧或输日水产品合法性认证文件的加工企业应完善内部生产流程,详细记录各批次原料使用情况,确保相关原料从加工企业储存环节到制成品环节可追溯。企业应完善监管流程、明确管理层审核责任、充分评估出口代理企业信誉情况,确保向出口目的国出具真实、有效的合法性认证文件。

四、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相关企业应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原料购买、原料储存、加工和出口等各环节的管理,做到出口产品来源合法且可追溯。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协会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自即日起,我部对使用不实信息申请输欧或输日合法性认证,导致文件内容与捕捞、加工、贸易等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伪造、篡改相关文件的企业加强信用监管,不予办理输欧或者输日合法性认证。

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1814

农业农村部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农渔发〔2023〕20号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3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