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持续提升品牌市场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甘肃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富民增收,根据《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味农产品,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以绿色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具有悠久历史文化背景、独特自然生态条件、优良产地环境、绿色有机特质的特色优势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甘味农产品品牌,是指以甘肃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基础,以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省级农产品公用品牌。甘味农产品品牌是开放的、包容的、为省域内优质农产品提供增值服务的共享平台,与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是互相促进、包容共生、共创共享的联动关系。
本办法所称地方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甘肃省辖区内某市(州)或县(市、区)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生产区域内,基于某主导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打造的农产品品牌,由相关组织所有,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使用。
第三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管理工作坚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品质优良、品牌引领,共育共享、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体自主申请、无偿申报的原则。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品牌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或取得合法有效商标注册证,实行科学规范的品牌授权管理制度。
2.产业特色鲜明,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一定规模,能够持续批量供货、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有较为完整的营销推广体系和供应链体系,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联农带农机制健全。
3.授权主体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产业带动能力较强,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
4.有健全的品牌培育管理制度和保护扶持措施,能对授权主体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注重品牌形象塑造和营销推广。
5.依托绿色标准化基地生产,有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评价、质量安全监管及追溯和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等支撑体系,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第六条 企业商标品牌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拥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品牌用语等。
2.申报主体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对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及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具有明显支撑。
3.产品有特色、有规模,市场销售前景好。
4.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健全,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5.无影响入选情况的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了企业信用核查。
第七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2.近三年内,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重大生产安全、重大环境污染等事件。
3.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品牌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
4.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认定程序
1.品牌主体对照认定条件自愿申报,将申报资料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形成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3.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查审核过程中,要充分征求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申报主体的意见。
4.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形式审查,经企业信用、质量认证核查后,提出建议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联席会审,形成拟公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名单,纳入《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
5.已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申请新增产品品类的,参照以上认定标准及程序申报认定。
第九条 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证书、匾牌,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
2.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宣传营销活动中进行重点推介赋能。
3.在全国甘味品牌线上线下门店展示展销。
4.享受有关政策支持和参与各项激励活动。
第十条 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主体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义务:
1.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持产品质量过硬。
2.积极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营销宣传,拓展甘味农产品销售市场,同步讲好甘味故事,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保护甘味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权益,为甘味农产品品牌提供支撑。
3.严格按照“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地方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企业商标品牌标识”格式,在产品外包装及宣传品上规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不得改变品牌标识形状、颜色等外观设计。
4.积极参与重点产销对接、品牌展示推介活动,配合做好品牌监测评价工作。每年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品牌建设情况。
第三章 品牌培育
第十一条 持续构建以甘味农产品品牌为统领,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为支撑的培育体系,促进三级品牌融合发展,不断提升甘味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培优创响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做大做强企业商标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立足特色地理气候条件,聚焦主导产业主要产品,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甘味品牌培育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明确品牌培育管理的机构、人员、投入和激励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加强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支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涵盖产地环境、良种繁育、投入品使用、农业机械、生产加工、储运保鲜领域的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创建绿色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加快绿色、有机、地标农产品认证,扩大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建立健全甘味农产品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和追溯体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
鼓励甘味农产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农产品企业标准。监督和指导甘味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规范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准确记录生产经营信息,维护甘味农产品品牌信誉。
指导甘味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主体建立健全品牌标识、品牌用语、商标注册和授权管理机制。指导行业组织、经营主体规范开展甘味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培育,规范使用甘味品牌标识,开发设计产品包装。建立产品分类机制,逐步形成适合批发市场、超市、连锁门店、线上平台等不同消费场景的产品分级和包装体系。
第十三条 建立品牌分级机制,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商务、文旅、市场监管、林草等相关部门,组织各地开展甘味农产品精品品牌创建,分品类分梯次分年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产业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在全国有规模、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品牌和一批特色鲜明、质量过硬、消费者认可的产品品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和个人参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以及保护工作,促进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五条 对甘味农产品品牌主体,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对在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推广、市场开拓和产品销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主体进行奖励。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
第十六条 扶持激励措施要科学设置标准,全面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评价,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章 品牌营销及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 省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营销及宣传推广,依托各类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招商引资、贸易洽谈等活动,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开展专场(专题)推介。推动甘味农产品进综超、入门店、设专柜,搭建直播平台,拓宽甘味农产品销售渠道。加大甘味旅游产品开发,健全完善《甘味旅游产品名录》,对接拓展旅游产品市场、植入文化元素,扩大产品销售,提升产品附加值。
第十八条 甘味商标注册人按照主体申请、自主经营,政府引导、协会指导,统一授权、动态管理的原则,制定“甘味”品牌门店管理规程,进一步规范品牌门店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甘味农产品品牌与文化融合,充分挖掘本区域农耕文化、丝路文化、红色文化、节庆文化、中医药文化精髓,不断丰富品牌文化内涵,梳理品牌背后的人文故事,逐步培育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寒旱特色鲜明、农耕文明积淀深厚、现代农业优势集聚、产品品质支撑有力、引领产业发展的甘味农产品品牌文化。
第五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证书和匾牌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伪造。证书、匾牌应当载明品牌主体名称、产品名称、注册商标、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甘味商标注册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范的商标授权许可流程,对获得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的主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统一办理授权许可备案。同时,制定甘味品牌(商标)标识在宣传、包装、厂区、基地、门店及电商平台等不同场景的使用设计规范,并对甘味农产品品牌认定主体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健全品牌保护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未经“甘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使用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2.使用与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
3.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
4.故意为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行为。
5.其它侵犯甘味农产品品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十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反馈投诉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林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对甘味农产品品牌授权、标识使用、产品质量等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甘味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行业自律、市场拓展等情况,甘味企业生产经营、品牌打造、基地建设、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带农增收等情况,强化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甘味农产品质量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测,保障甘味农产品品质优良。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年度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甘味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定期监测评价制度,加强甘味农产品品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二十八条 监测评价每两年一次,首次监测评价为入选《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的第三个年份。各品牌主体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包含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等主要内容的甘味农产品品牌监测评价报告,材料报送、审核以线上为主。
市场评价包括品牌市场占有率、知名度、消费者满意度,产品销售范围及供应能力等。
质量评价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产品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品质价值综合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
效益评价包括品牌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品牌产品市场销售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
发展评价包括产业规模、核心基地规模、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对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带动能力等。
第二十九条 监测评价程序
1.品牌主体向所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监测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核查县(市、区)报送材料,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农业农村厅对市(州)监测评价材料进行复审,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经企业信用和质量认证核查后,形成建议退出名单,经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省交通运输厅等联席会审后,由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价结果及退出名单。
4.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回清退品牌证书、匾牌,由甘味商标注册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统一办理终止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备案,行业组织和经营主体不得继续在其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甘味品牌标识。退出目录的品牌三年内不得受理申报。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予以清退。
1.出现第七条(不得入选条件)所列情形。
2.申报认定产品停产一年(含)以上,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3.不按标准组织生产、不积极参与甘味品牌营销宣传活动、不规范使用甘味标识的。
4.转让、买卖、出租证书、匾牌及品牌标识或扩大使用范围的,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
5.消费者投诉较多,满意度明显下降,媒体曝光问题较多,出现重大舆情风险的。
6.品牌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认定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甘味农产品品牌主体、品牌名称、经营范围,或商标注册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证明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甘味农产品品牌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上年度品牌建设工作总结。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甘味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加强规划管理,组织开展品牌认定、营销、保护、创新及品牌目录动态管理、品质保障等工作,同时健全甘味农产品品牌分级、产品分类培育管理机制。
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工作,开展组织申报、培育管理、宣传营销等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商务、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旅、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管理相关工作。
行业组织、经营主体应当规范开展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营销,促进地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与甘味农产品品牌的融合发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甘肃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6月7日出台的《甘肃省甘味农产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甘农发规〔2022〕1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