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7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强
2023年12月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等7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7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四川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5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二、《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四、《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2011年5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修订根据2017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五、《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1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六、《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2011年3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
七、《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