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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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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2-11 09:37:19  来源: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751
核心提示: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发布单位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2-08 生效日期 2024-03-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3年10月31日常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登记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本市提供网络餐饮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交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按照规定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信息。公示的证照(卡)图片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可以放大查看。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五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第三方平台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构成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其违法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以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容器、餐具、饮具、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如实记录进货情况,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可追溯。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第八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标识的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等要求,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餐具、饮具、包装材料;采取防尘遮盖等方式予以妥善贮存,防止污染,确保清洁。

使用一次性容器、餐具、饮具、包装材料的,推行使用可降解产品。

第九条 本市推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实时公开,推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公示食品安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技术支持,设置餐饮服务实时公开专区、标识等,为消费者提供指引。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封装,并确保开启后无法复原。封签的制作、使用规范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对配送食品进行封装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推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随餐提供制作时间、保存条件、食用时限等膳食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餐饮外卖配送过程中,直接入口食品和非直接入口食品、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和热食品应当分隔存放。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配送容器应当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不得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

送餐人员故意损坏食品包装或者污染食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其工作体系,定期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解决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和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重点关注消费量较大、不提供堂食或者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状况,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层治理机制,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街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律自治,形成基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餐饮行业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引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法经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推进网络餐饮服务行业自律,提升行业自律规范化水平。

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行政合规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合规指引,督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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