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及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在《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基础上,修订形成《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控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新设行政许可事项,确有行政管理需要的,设定依据必须充分,设定理由应当十分明确。依据市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行政许可事项,需严格执行一年的实施期限。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程序,完善和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度。
二、高标准高质量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国家层面设定、本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要求划分事项子项,结合本市实际合理划分事项办理项,事项基本要素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严防变相增设许可。依据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编制实施规范,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按照实施规范制定公布办事指南。
三、各区人民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北京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本地区清单,认真落实市级部门统一编制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及办事指南,强化行政许可事项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