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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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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26 16:42:3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24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3〕66号
发布日期 2023-10-26 生效日期 2023-10-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地区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三)试点领域。以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为基础,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选取食品、药品、燃气、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作为综合监管“一件事”第一批场景先行探索,形成一套成熟的综合监管运行机制,并逐步进行场景拓展。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基础。

1.编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并提出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并纳入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重点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的变动情况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经合法性审核确认后报送自治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政务服务局)汇总,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动态调整,实现数据同源、联动管理。(自治区司法厅、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各级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依据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各地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地区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措施,探索推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自治区各监管部门要积极清理、修订现有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对象、内容、频次、方式、程序、分工等要求,实施集成化、清单化、要素化管理,确保标准一致、相互衔接、规则统一。(自治区司法厅、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优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分事项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综合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已建立有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强业务统筹,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强化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同联动,发挥好上级部门在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技术支撑、风险研判等方面的作用,统筹推进地方业务协同、资源配置、执法联动等高效运转。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线索移送、案件移交、双向咨询、情况通报、联合调查、信息共享互认等方面有序衔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1.开展风险隐患跨部门联合监测。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针对具体监管事项的风险特点,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和联合预警机制,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通过对投诉举报、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类监管数据有效归集,分析相关部门监管信息,适时发布预警报告,形成线索提交、处置、反馈闭环管理,提升综合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准确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组织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应按照“进一次门、查多件事”的原则联合开展综合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最大限度减轻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对涉及多个监管环节的同一监管对象要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降低制度性成本。(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将线索等推送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平台、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问题线索应查必查、有效处置,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协同开展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研究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差异化监管措施。相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授予荣誉称号、政府购买服务、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行市场禁入。(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依托自治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全流程线上办理以及监管全程可追溯、数据全过程可查询,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综合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分析、风险评估等进行信息审核与研判,快速有效协同处置问题,提升跨部门综合监管智能化水平。(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政务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大力推进监管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标准,加快相关监管系统与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的互联互通,依托自治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全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及时汇聚监管业务数据,安全有序按需调用各类基础数据和主体数据,实现各层级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按照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有关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自治区大数据中心、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序推进非现场监管。推动非现场精准、科学、依法综合监管,充分运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走航车巡查、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规范非现场监管方式、程序、流程等各环节工作,加强监管信息智能分析。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能够实现监管目的和效果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充分运用自动巡检、智能预警、态势感知等手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通过非现场监管判定违法违规的,应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处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存在实体或程序违法风险的,应结合现场执法履行监管职责。(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要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抓紧制定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配套措施,着力形成高效协同运行机制。

(二)开展试点示范。坚持面上推进与试点先行相结合,总结经验做法并复制推广。支持呼和浩特市、通辽市、锡林郭勒盟结合实际,选取部分旗县(市、区)开展先行先试,建立完善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共享共用、系统互联互通、业务系统联动。

(三)强化培宣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工作队伍综合素养。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移动终端等渠道载体,向市场主体精准推送跨部门综合监管各类政策信息、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突出成效等,提升社会知晓度。

(四)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实施、指导、督导等工作,深入试点地区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一件事”专题调研,分析解决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指导试点地区规范、精准监管。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行业年度绩效考核,对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给予加分。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2023年版)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指导意见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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