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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2023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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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7 13:36:05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为落实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奶发〔2023〕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0-16 生效日期 2023-10-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落实好2023年中央转移支付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内蒙古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奶发〔2023〕5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科技驱动,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 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带动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 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保持在较好水平,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 任务目标

2023年安排中央转移支付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3329万元,对养殖荷斯坦等用于挤奶、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覆盖补贴(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支持对象除外),提升生产经营能力、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养殖成本,巩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

三、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补贴对象为全市养殖荷斯坦等用于挤奶、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做好现行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助的要求,已通过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补贴的,不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

(二)项目支持的奶业生产经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四、补贴内容

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五、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或“以奖代补”方式,按照每头牛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项目实施中要统筹利用好中央财政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资金和自治区奶业振兴相关项目资金。

六、验收证明材料

项目主体需提供营业执照、养殖备案码(畜禽养殖代码)、土地手续、环评手续、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有明确的奶牛存栏数的证明)、饲草种植证明材料或与饲草种植方签订的订单合同等,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的补助具体内容,提供不限于发票、打款凭证等资金投入证明材料和奶牛、设施设备照片等影像资料。

七、工作要求

(一)立项批复。旗县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旗县区农牧局对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进行立项、批复,依据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条件,对申请建设主体的真实性和有关条件把关,汇总申报项目,负责项目相关资料归档立卷。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或实施主体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审批,由原实施主体所在旗县(区)统筹,原旗县(区)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市农牧局提供书面报告后,由盟市农牧部门统筹安排。

(二)项目验收。按照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旗县区验收、市级抽验的程序,采取“听、看、查、核”的方法,由旗县区农牧局、财政局组织实施,验收结束后,将验收结果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补贴资金,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备案。

(三)强化政策公开和宣传引导。旗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将项目实施方案及政策解读等向社会发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作用、创新形式和内容,积极宣传报道项目成效,总结典型经验,走出一条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新路径。

(四)加强进度调度。强化项目调度,项目每半个月进行调度,旗县区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填报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推进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农牧局、财政局报告。旗县区农牧部门务必于2023年10月中旬向市农牧局报告项目中期监控情况,包括推进进度、验收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

(五)加强技术指导。依托农牧业技术推广部门、科研院 所和大专院校,组建专家技术服务团队,通过培训授课、现场考 察、座谈研讨、技术交流等方式,帮助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个性化的生产技术方案,提升生产经营能力与生产效率。

(六)做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开展自查自评。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步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项目实施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结束后要对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支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养殖设施设备升级、促进节本增效等项目实施成效,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有关工作考虑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农牧局。

附件:   2023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资金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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