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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武汉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食药安办函〔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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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7 13:21:33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46
核心提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五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开展全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发布单位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教育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食药安办函〔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10-08 生效日期 2023-10-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

现将《武汉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武汉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9日

武汉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五部委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国市监食协发〔2023〕65号)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七部门印发《湖北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鄂食药安办函〔2023〕27号)要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五部门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底开展全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下统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着力解决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厨房环境不卫生、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等突出问题,推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管理明显规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保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零发生,逐步建立长效制度机制,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集中用餐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附件2)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员日管控、食品安全总监周排查和主要负责人月调度工作;督促指导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依托“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确保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加工操作、食品留样、信息公开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力争集中用餐单位管理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率达到100%;力争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执行率达到100%;力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率达到100%。(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人民政府)

(二)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1.强化食品经营许可管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严禁以承包方为主体申办经营许可;严禁无证经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方,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许可审查时,重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布局、清洗消毒、环境卫生等项目的审查和核查。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分类统计、动态管理。对新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食堂,必须在获证后3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工作质量随机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新获证单位食堂数量的5%。(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包保责任落实。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尽快落实集体用餐单位食堂包保责任制,明确包保责任人,确保各级包保干部每季度对包保的集体用餐单位食堂至少开展1次督导。要加大逐级督查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级包保干部严格对照任务清单,开展实地包保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以及用餐人数较多、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堂加大督导频次,发现问题督促食堂立行立改,并及时通报属地监管部门,形成工作闭环,实现包保覆盖率、督导完成率、问题整改率分别达到100%。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不得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3.强化环境卫生提升和制度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附件2所列要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三防”设施、冷藏冷冻设施是否齐备,食材贮存是否符合要求,操作间是否有油污、水渍,着力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对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重点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问效,督促限期全部整改到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规范承包经营。重点排查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承包经营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资质,是否依法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5.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畅通“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发挥“食堂吹哨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和学生家长“随手拍”,对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对检查发现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存在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速从严从重处罚。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罚到人的要求,除了严厉处罚违法单位外,对违法单位食堂主要负责人或承包方主要负责人也要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结案后一律依法依规公开曝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人民政府)

(三)压紧压实行业主管责任

1.强化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每年对管理行业集中用餐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督促指导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将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集中用餐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积极协助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开展工作;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给予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招投标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建立完善承包经营食堂的招投标程序,规范招标组织要求,加强招标过程监督,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制定承包经营企业的评价和退出管理要求,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督,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承包经营企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3.大力推行“明厨亮灶”。学校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100%;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等各类食堂“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80%。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监督,其中,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达到9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用餐人数在300人以上或者供餐人数在500人以上)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率力争达到60%,有效对接“鄂食安”智慧监管平台。市场监管部门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各类“互联网+明厨亮灶”全部接入省市场监管局“互联网+明厨亮灶”社会共治平台。(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即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之前)。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排查计划,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辖区内各类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底数,包括主体信息、食品经营许可信息、中标方式、合同签订、承包食堂类型和数量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组织辖区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查找问题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3年9月下旬至10月31日前)。各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落实主体责任;以“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明查暗访,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坚持规范引领和监管处罚并重,严格按进度整改,消除问题隐患。

(三)总结评估(2023年11月上旬至12月下旬)。各区各相关部门梳理本系统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整体情况、解决的突出问题、推进整改的经验做法,形成本系统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建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属地责任,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切实把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区要立足部门职能,加强分工合作、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利用,形成协调联动整体推进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统筹调度和督促指导,加大对有关地方的支持力度。建筑工地、监狱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三)分类制定工作指南。按照省局设定的工作流程要求(附件3),分类制定工作指南或管理标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责任以及集中用餐单位主体责任等,完善部门间协同联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舆情协调处置工作制度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工作流程,规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各区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鼓励各高等学校成立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切实加强对餐饮服务质量、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集中用餐单位任命食品安全分管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防控风险作用,重点推动学校、医院、养老院、机关等单位食堂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反食品浪费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避免采购、储藏、烹饪、配餐、供餐各环节食物浪费。

(五)健全督查考核问效。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情况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考核、食品安全城市创建重要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在评议考核中予以扣分、降级。各市级相关部门应适时视情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现场,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推动狠抓整改落实。

(六)加强信息报送。请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9月20日前汇总同级各部门联络员信息(详见附件1)报送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即日起至12月底,于每月25日前报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统计表》(详见附件4)。于12月13日前,将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送至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点说明解决的问题,相关经验做法等。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络员:罗勇;电话:027-85633002;电子邮箱:30222334@qq.com。

市教育局联络员:汤 武;电话:027-65608466;电子邮箱:whjy65608466@163.com。

市民政局联络员:姜树平;电话:027-85736077;电子邮箱53578407@qq.com。

市卫健委联络员:向攀;电话:027-85690949;电子邮箱:wsjjkc@163.com。

附件:

   1.市级联络员信息表.docx

   2.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docx

   3.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流程.docx

   4.湖北省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统计表.docx

 地区: 武汉市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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