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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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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3 12:04:44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779
核心提示: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计划》,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编制了《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10-12 生效日期 2023-10-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计划》,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编制了《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3年10月8日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

(试行)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3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三章  排查技术要点

第四章  处置要求

第五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1.1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委〔2023〕7号)、《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攻坚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文件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手册。

1.2本手册适用于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3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3.1“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管网、问题环境”等6个方面;

1.3.2“经营生产、充装、运输、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执法”9个环节;

1.3.3“城镇燃气充装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医院、旅游景区、学校、民政服务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燃烧器具及配件生产企业、燃烧器具及配件销售企业、气瓶和压力管道原件生产企业、黑气瓶黑窝点”16类对象。

1.4在进行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时,除遵循本手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

第二章  工作要求

2.1坚持“省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户使用安全责任,督促各地压紧压实排查责任、专家组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2集中攻坚期间,要对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全链条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全力管控风险、坚决消除隐患。

2.3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商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

2.4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组织动员燃气协会、重点燃气企业、专业检测机构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技术团队,参与排查整治,全过程切实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2.5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同时通过“全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记录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经排查无事故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

2.6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2.7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演变、隐患升级,酿成事故。

2.8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行刑衔接,以点带面,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2.9要坚持有燃气使用的地方,都是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工作目标,严格落实上一个环节的问题没有解决,就不往下走的工作要求。

2.10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将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主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2.11各县(市、区)燃气工作专班要严密组织排查检查,全面掌握燃气安全隐患具体情况,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除隐患。

2.12各州(市)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集中攻坚阶段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抽查检查,重点聚焦“6个方面、9个环节、16类对象”,按本章2.5条要求落实,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章  排查技术要点

3.1排查程序

3.1.1信息核查录入。各县(市、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核查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对象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企业类型、许可证号等信息)并录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对信息系统内无相应备选字段的检查对象(如:工业用户、加气站等)建立线下台账。

3.1.2现场排查。检查人员对城镇燃气经营生产、充装、运输、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督执法等环节进行现场排查并对相应风险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控。

3.1.3事故隐患等级判定。城镇燃气事故隐患等级分为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检查人员根据本手册明确的标准判定事故隐患等级。

3.1.4录入排查结果。检查人员据实录入排查信息,发现隐患的,提出处置要求及整改措施并录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

3.2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排查重点:

3.2.1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合法性;

3.2.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2.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情况;

3.2.4燃气设备、设施及特种设备管理情况;

3.2.5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所属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3.2.6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定期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3.2.7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

3.2.8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

3.3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排查重点:

3.3.1气瓶充装许可、检验证书及充装管理情况;

3.3.2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

3.3.3充装未粘贴“追溯码”的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法充装“黑气瓶”;

3.3.4充装超期、报废、不合格气瓶。

3.4燃气场站排查重点:

3.4.1燃气储罐仪表、监测装置和报警系统;

3.4.2液化燃气储罐紧急切断装置;

3.4.3燃气场站内设备和管道紧急切断及放散装置;

3.4.4燃气装卸防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4.5燃气加臭量;

3.4.6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配置运行情况。

3.5气瓶及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环节排查重点:

3.5.1气瓶生产许可、检验证书;

3.5.2气瓶运输车辆许可;

3.5.3燃气具及配件生产许可、合格证书;

3.5.4假冒伪劣产品。

3.6燃气管网排查重点:

3.6.1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占压及安全间距不足的情况;

3.6.2地下燃气管线穿越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及密闭空间的情况;

3.6.3调压设备超压安全保护装置。

3.7用户使用环节排查重点:

3.7.1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气具等设置在地下密闭空间;

3.7.2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于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内;

3.7.3违规拆装使用燃气具情况;

3.7.4使用明令禁止、假冒伪劣等燃气具及配件情况;

3.7.5燃气具熄火保护装置、餐饮等非居民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3.7.6燃气具连接软管正确选用及规范安装;

3.7.7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

3.7.8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3.7.9规范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量超过100kg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分开放置;

3.7.10每季度清洗油烟道情况;

3.7.11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情况;

3.7.12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

3.7.13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情况;

3.7.1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保持完好有效情况;

3.7.15未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擅自增加娱乐功能情况。

3.8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事故隐患判定

3.8.1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6)燃气加臭剂量不达标,即当燃气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不能感知警示性臭味;

(7)特种设备存在以下情形的:①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②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③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④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⑤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

3.8.2城镇燃气企业经营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燃气经营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变更或续期手续已经主管部门受理,尚未取得许可证;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参加培训且经考试合格,尚未核发证书;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件或执业资格证到期,已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尚未核发证书;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排查事故隐患;

(5)新建、改扩建装置未及时制定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或未及时修订、更新;

(6)执行生产作业分级审批程序不到位;

(7)特种设备管理不到位,新增特种设备未及时更新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8)特种设备检验过期,取得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证书;

(9)露天存放瓶装燃气气瓶,瓶库内气瓶未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10)瓶库与其他建筑、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八章相关要求;

(11)瓶库建筑耐火等级低于二级,门窗未向外开,未采取泄压措施,地面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电气设备未采用防爆型;

(1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或超出经营区域和范围、经营燃气类别不相符;

(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4)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5)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16)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在爆炸危险场所等区域违规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9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事故隐患判定

3.9.1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2)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4)使用检验检测不合格特种设备。

3.9.2城镇燃气企业生产充装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未按照安全操作流程进行气瓶充装作业;

(2)充装作业前未对气瓶检查,充装作业时及作业完成后未对气瓶检漏;

(3)充装设备防雷、防静电接地失效;

(4)充装设备密封材料失效;

(5)管道支架、各连接口、支撑存在异常松动;

(6)介质、流向、压力、管径标识不清晰,法兰阀门连接处静电跨接失效;

(7)连接管线及设施存在锈蚀、跑冒滴漏;

(8)生产区设置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生产区未设置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时,未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

(9)站内储罐、建筑、设施与站内外储罐、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五章相关要求;

(10)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于二级,门窗未向外开,未采取泄压措施;

(11)未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储罐总容积大于50m?或单罐容积大于20m?的储罐未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

(1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未设置应急照明,消防水泵及消防应急照明供电系统不符合二级负荷的有关规定,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未采用防爆型;

(13)无充装许可证充装的情况;

(14)违规充装不合格气瓶,或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充装的情况,充装无“追溯码”的气瓶;

(15)使用非专用充装软管连接向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

(16)充装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证。

3.10燃气场站事故隐患判定

3.10.1燃气场站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2)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3)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4)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5)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10.2燃气场站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燃气场站未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

(2)燃气场站分区、围墙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3)液化天然气场站的储罐区、气化区、装卸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的区域未设置连续低温检测报警装置和相关的联锁装置;

(4)燃气场站内埋地储罐未设置固定喷淋系统、未设置防漂浮措施、未做防腐处理;

(5)燃气场站内阀门未按要求悬挂标志牌,或悬挂标牌内容与阀门实际开关状态不符;

(6)燃气管道标志标识不符合要求;

(7)燃气场站未建立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8)燃气场站未配备不间断电源(UPS)或不间断电源失效;

(9)燃气场站围墙未设置防攀爬刺网或场站外墙上方未设置防入侵报警装置;

(10)燃气场站燃气管道的防腐层或保温层有破损的;

(11)燃气场站内管道上的紧急截断阀无法实现远程操控;

(12)燃气场站内站控系统失效或站控系统与现场实际数据显示有偏差;

(13)燃气场站内外部防火间距不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五章五级站场或《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第五章场站的相关要求;

(14)燃气场站未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净空小于5m;

(15)燃气储罐未设置温度监测装置;

(16)场站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站内建筑物与场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

(17)场站未设置全站紧急停车切断系统;

(18)未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失效、未启用或安全阀未定期校验。

3.11燃气管网及调压设施事故隐患判定

3.11.1燃气管网及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3)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

(4)在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11.2燃气管网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在低压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

(2)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未制定施工保护方案或落实有效保护措施;

(3)燃气管道走向标识缺失或错误;

(4)钢制管道阴极保护管理不规范、检测记录缺失;

(5)钢制管道未定期开展管道防腐层检测;

(6)燃气管网附属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

(7)未将埋地燃气管网数据纳入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的;

(8)对老旧管网等“问题管网”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燃气预留口、闲置阀门等未进行有效封堵;

(10)未按规定对燃气管网进行定期巡检。

3.12燃气具生产流通环节事故隐患判定

燃气具生产流通环节存在下列情况时可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详见附表一:不合格燃气具产品认定表)。

3.13用户使用环节事故隐患判定

3.13.1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2)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3)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

3.13.2用户使用环节存在以下问题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1)用气场所通风不良;

(2)非居民用户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流程;

(3)燃气具的操作人员未经过燃气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4)用户用气操作不规范,对安全用气要求不了解;

(5)燃气管道上悬挂物品,未与其他管道、线缆、热源保持足够的安全净距;

(6)同一用气场所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燃料;

(7)连接软管连接处未紧固,长度超过2米以及不符合国家规定,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8)供气压力、燃气种类与燃气具标称不符;

(9)瓶装燃气用户将气瓶倾倒使用,使用热水或火源加热气瓶;

(10)商用燃气灶具出厂后无防止用户调节额定热负荷措施;

(11)商用燃气灶具进气管与供气管未采用螺纹连接的;

(12)商用燃气灶具无专用警示牌或警示牌内容不齐全;

(13)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4)存在违规用气、用火、用电行为;

(15)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时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16)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17)未每季度组织清洗1次油烟道;

(18)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

(19)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20)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21)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22)擅自增加娱乐功能且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23)非居民用户未使用或使用不合格可燃气体报警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24)瓶装燃气用户使用不可追溯的气瓶或使用来源不正规气源;

(25)瓶装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

(26)直排式热水器设置在室内。

城镇燃气经营和充装企业、餐饮企业等用户(使用单位)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应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明确的情形进行直接或综合判定。

第四章  处置要求

4.1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原则,各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控,落实隐患排查整治闭环管理,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全部整改销号。

4.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并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跟踪负责人,跟踪负责人要督促相关企业或个人按照规范要求整改隐患,并对整改情况复核,确认隐患已消除后在信息系统和管理台账内销号,实现闭环管理。

4.3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或燃气设备、设施泄漏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挂牌督办,督促有关单位立即采取停产停业或部分停产停业等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立即开展隐患整改,经复核隐患确实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判定为一般隐患的,要督促相关企业、用户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核隐患整改情 况,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应停止供应燃气。

4.5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演变、隐患升级,酿成事故,同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件
   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的通知

 地区: 云南 
 标签: 工作方案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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