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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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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07 13:04:2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57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22〕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1号)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2-06 生效日期 2023-0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2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22〕1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22〕1号)精神,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统筹建设绿色低碳城市、推广绿色低碳建筑、打造绿色低碳社区、推进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建设,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有效控制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助力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节约降碳。实行全面节约战略,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人口、经济发展与生态资源协调,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构建绿色低碳技术体系,加强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

项目支撑,资金支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决策,通过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加大资金支持,促进提高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前,建筑领域碳排放增速得到有效控制,建筑节能标准不断提高。绿色建筑由快速发展阶段进入高品质发展阶段,高星级绿色建筑比例持续增加。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逐步试点推广。建筑用能逐步清洁化低碳化,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逐步提高。统筹技术研发、应用示范、标准执行、规模推广和科学评价全链条管理。

2030年前,在全区一盘棋下,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到峰值。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社区、能源与资源利用等对社会碳减排贡献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大量建设、大量消耗、大量排放”基本扭转,建筑节能、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大幅提高,城乡建设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用能结构和方式更加优化,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绿色低碳城市

1、优化城市结构和布局

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建设规模和密度。建立城市组团发展模式,每个组团面积不超过50平方公里,组团内人口密度原则上不超过1万人/平方公里。统筹生态廊道、景观廊道、通风廊道等建设,组团间的生态廊道应连续贯通,净宽度不小于100米。落实建筑拆除管理要求,杜绝大拆大建,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现状建筑总面积的20%,减少空置房。加强高层建筑管控,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平衡职住用地比例。合理布局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和快速干线交通,路网密度大于8公里/平方公里。提升城市风貌特色,留住城市独特的地域环境、历史文脉、文化特色等“基因”。在乌鲁木齐、库尔勒、喀什、伊宁等城市开展“美丽城市”建设。到2025年,各设市城市建成至少2处风貌特色鲜明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30年,全区至少建成5个风貌特色鲜明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市。(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2、创建绿色低碳社区

推进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完善社区绿色开放空间布局,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到2025年,全区50%以上的城市社区参与绿色社区创建行动,新建的完整居住社区数量显著增加;到2030年,力争城市社区参与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全覆盖,自治区地级市以上城市完整社区比例要大于60%,构建15分钟生活圈,建设一批完整居住社区示范工程。积极探索零碳社区建设。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家电、节水器具,推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再生水的应用。制定居民绿色生活行为指导手册,引导用好各类节能及绿色设施设备,合理控制室内温度,倡议节能、节水等行为。(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商务厅、文化厅、党委组织部、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3、提升建筑绿色低碳水平

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超过30%,新建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建筑全部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分阶段、分类型、分气候区,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重点提高建筑门窗等关键部位部品节能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到2025年,新建建筑执行75%节能标准,到2030年,新建居住建筑执行85%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在执行75%节能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节能标准,建设一批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总结形成符合自治区实际的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及材料、产品支撑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大力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提高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到2025年,非节能既有建筑基本完成节能改造,改造标准原则上不低于65%节能标准;到2030年,执行50%节能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门窗节能改造,完成改造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改造标准原则上不低于75%节能标准;既有公共建筑整体能效提升20%,公共机构建筑严格执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65/T4343-2021),建设一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推行绿色物业管理模式,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探索搭建绿色建筑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完善建筑用能管理,实现建筑能耗和资源消耗的实时监测与统计分析,建设一批建筑碳排放监测示范工程。公共机构建筑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与评估审查,统筹兼顾投资和节能降碳效益。推动中小户型普通住宅建设,限制超大户型住宅。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推广装配化装修。加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推动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多方合力,共同推动BIM技术在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的应用。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30%;到2030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40%,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不少于10个。推广绿色施工技术,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力争达到55%。完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星级绿色建筑全面推广绿色建材,推动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标准化设计,促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有效提升建筑工程外墙保温水平。(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4、加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提高基础设施绿色、智能、协同、安全水平。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及集中供热绿色、清洁替代,加快电网、天然气管网、热力管网等的建设和改造。制定30年以上城镇供热管网更新机制,到2030年,管网热损比2020年降低5%。加大城市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力度,推进智慧供水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到2025年,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9%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达到9%以内;到2030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力争控制在8%以内。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到40%,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100%;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达45%。(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鼓励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试点推广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终端。到2025年,推进地级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到2030年,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推进城市数字照明系统建设,到2030年高效节能灯具使用占比超过80%。按照城镇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要求,推进绿道、绿廊、城市公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城市内部闲置土地、荒山荒坡等开展国土绿化,充分利用街头零散用地建设口袋公园或街头小游园,开展城市立体绿化,全面提升绿化水平,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40%,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人;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保持在40%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保持在15平方米/人以上。(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加强公交优先、绿色出行的城市街区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城市公交专用道、公交场站、加气站、汽车充换电站,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智慧停车及无障碍基础设施,强化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建设一批绿色低碳城市基础设施示范工程。(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5、优化城市建设用能结构

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既有建筑加装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探索建设一批“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光储直柔”试点项目。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积极推动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推行热泵、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供暖技术,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8%。提高建筑终端电气化水平,结合地区差异、用能条件、电网情况等有序引导建筑供暖、生活热水、炊事向电气化发展。积极推动热电联产余热、工业余热等供暖方式应用。到2025年,建筑用电占建筑用能比例达到50%;到2030年,建筑用电占建筑用能比例达到65%。(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卫健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二)建设绿色低碳县城和乡村

1、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

控制县城建设密度和强度,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的县城建成区人口密度控制在0.6万人至1万人/平方公里,建筑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应控制在0.6至0.8。县城建筑层高要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建筑高度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70%,最高不超过18层,18层以上要严格充分论证。严格控制县城广场规模,县城广场的集中硬地面积不应超过2公顷。推行“窄马路,密路网,小街区”,县城内部道路红线宽度不超过40米,打造县城宜人的空间尺度。建设一批县城品质提升示范工程。(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2、推动乡村绿色低碳发展

优化村镇布局,利用当地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建设具有本土特色、自然紧凑的乡村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开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绿色低碳化,建立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大力推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发展适宜农村的污水处理工艺及运行方式,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地资源化利用。建设一批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工程。(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3、推进绿色低碳农房建设

提升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引导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鼓励建造星级绿色农房和零碳农房。积极推动农房节能改造,开展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完善相关标准,推广适用、经济的节能改造技术。北疆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中应积极推行农房节能改造,改造后力争实现整体能效提升30%以上。建设一批绿色低碳示范农房。(自治区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能源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4、优化农村生活用能

提高农村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持续推进农村地区“煤改电”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工程,完成“煤改电”二期工程建设任务。在农房建设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使用,结合周边电网条件因地制宜推动农房屋顶、院落空地等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鼓励在农村开展适宜节能技术试点。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建设一批农村清洁能源供暖示范工程。(自治区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能源局、乡村振兴局、自治区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负责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建立自治区负总责、市县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州市、县市区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措施,提出重大项目清单,将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切实抓好组织落实,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二)推进兵地融合发展

坚持“兵地一盘棋”,推进兵地融合绿色低碳发展。在城乡建设重要决策方面与兵团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促进兵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指导地县、师团加强业务交流。

(三)严格绩效考核

各地(州、市)要建立实施督促检查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目标任务的协调落实,并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城市体检评估、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监督检查等考核评价内容,加强监督指导和总结评估。各地(州、市)于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贯彻落实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标准体系

健全绿色低碳建筑标准体系,重点编制碳达峰碳中和工程建设标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各地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数和产业结构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建筑领域的碳排放控制总量标准。做好碳排放监测、统计、核算工作,建立城乡建筑领域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五)完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落实好现有中央和自治区城乡建设低碳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部委及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建设。各地(州、市)作为工作责任主体,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气候区、建筑类型、建筑用能结构不同,科学决策,将“绿色低碳工程项目清单”(附表1)中项目,列入当地重点项目库。通过项目引导,资金支持,分年度实施“绿色低碳工程项目”,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工作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形成多种绿色金融产品和投融资模式。各地(州、市)可对推动相关工作成效突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各地(州、市)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绿色低碳产业投资基金。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自治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作用,依托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培养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人才队伍。加强对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把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相关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造价师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重点培训内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能力。

(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碳达峰碳中和知识学习宣传活动,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高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本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宣传和科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建设碳达峰碳中和主题科普基地,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表1 绿色低碳工程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1

绿色生态城区(城市)工程

2

完整居住社区工程

3

县城品质提升工程

4

美丽宜居乡村工程

5

绿色低碳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6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7

建筑光伏一体化(BIPV)、光储直柔建筑工程

8

装配式建筑工程

9

绿色低碳农房工程

10

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监测工程

11

农村清洁能源供暖工程

12

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工程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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