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10 10:05:54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1535
核心提示: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8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生效日期 2023-10-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进出口
备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芬兰麦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芬兰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芬兰输华麦芽是指以在芬兰种植的大麦(Hordeum vulgare L.)、小麦(Triticum aestivum L.)、黑麦(Secale cereale L.)、燕麦(Avena sativa L.)的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芬兰境内经过发芽、干燥等工艺制成的仅用于食用或食品加工用的产品。

三、生产企业要求

芬兰麦芽生产加工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麦芽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麦芽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芬兰农林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芬兰输华麦芽的原料应来自经芬兰农林部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备案的大麦、小麦、黑麦和燕麦种植生产企业。

(二)芬兰输华麦芽不应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

(三)芬兰输华麦芽不得带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五、生产要求

芬兰输华麦芽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芬兰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六、食品安全要求

芬兰输华麦芽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七、包装要求

芬兰输华麦芽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干净、卫生、透气且新的材料包装,并应密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麦芽的品名、产地、麦芽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工具要求

芬兰输华麦芽装运前,运输工具应进行检查并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芬兰官方应对每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麦芽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麦芽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麦芽符合中芬双方于2023年9月21日在赫尔辛基签署的关于芬兰麦芽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芬兰输华麦芽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芬兰输华麦芽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麦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