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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卫规〔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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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5-14 11:16:15  来源: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鄂卫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05-14 生效日期 2019-05-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为适应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4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公布及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风险评估结果为科学依据,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覆盖的食品,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食品安全指标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公布、管理工作,组织各市州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解释、跟踪评价和指导解答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成立湖北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由食品安全、食品营养、食品工艺、检验以及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代表组成,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审评委员会设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审评委员会成立相应专业工作组,对标准开展立项调研、评审工作,专业工作组成员以审评委员会专家为主,并可根据标准调研、审查需要增加审评委员会以外的专家。

第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积极承担或者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七条根据本省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省卫生健康委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立项建议,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可以在每年年底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单位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九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采用委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健康委签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委托协议书。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适当给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单位经费补助,项目管理参照《湖北省卫生计生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鄂卫生计生办发〔2016〕7号)执行。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海关、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相关监测、检测等数据资料和监督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

(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立项审查:

秘书处组织专家初步审查;

现场调研;

审评委员会会议审议;

书面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意见。

标准审查:

秘书处初步审查;

审评委员会专业工作组论证;

审评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秘书处收到立项建议书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初审工作。秘书处初审的内容,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政策一致性、立项建议完整性、规范性等,同时,秘书处应组织审评委员会专业工作组开展标准立项前现场调研,并反馈调研意见。

第十六条研制单位在收到反馈调研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立项建议书,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提交审评委员会会议审议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书面同意后,省卫生健康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批准立项,并与申报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申报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标准研制周期原则不超过2年,超期项目研制自动终止。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研制周期的,应书面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

第十八条秘书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评委员会专业工作组论证,并反馈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研制单位在收到反馈论证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条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秘书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专业工作组对标准再次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审评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推荐一名专家组长。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审查结果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通过审查。

秘书处应当在审评委员会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省卫生健康委。

第二十二条未通过审查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向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可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秘书处会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送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专家组长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审核通过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省卫生健康委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的,以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改单。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每5年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和废止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一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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