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商总局等8部委签署的《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明办[2014]4 号)的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对最高人民法院向工商总局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任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目前,总局实现了与最高人民法院专线网络的联通,开发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享应用系统,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每日更新,初步具备了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任职限制的条件。为进一步做好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