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农产发〔2023〕6号)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农产发〔202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18 10:35:07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349
核心提示: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浙江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发布单位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浙农产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2023-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

《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24日

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为深入实施品牌强农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中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品牌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浙江农业品牌发展实际,制定本目录制度。

一、定义与范围

(一)定义。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是研究制定农业品牌推选标准,依据标准征集建立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监测、扶持、保护的制度安排。包括职责与分工、标准与条件、申报与推选、监测与扶持等内容。

建立浙江农业品牌目录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品牌培育保护机制,打造一批信誉度高、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浙字号”农业品牌,发挥品牌对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助力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二)适用范围。本目录制度指的浙江省农业品牌,是浙江省内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其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他同类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主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品牌。

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坚持尊重市场规律、强化政府引导、注重协同推进、加强动态监测等原则,分类别分阶段实施。

二、职责与分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培育发展,以及省级农业品牌目录的征集、建立、监测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浙江省农业品牌建设专家库,为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提供智库支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重视农业品牌建设,塑强知名农业品牌,组织发动品牌主体申报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并加强对纳入省级目录的农业品牌的培育发展、扶持保护、宣传推介等。

三、标准与条件

(一)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选标准。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所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单品类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一般由“产地名+产品名”构成,有明确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特定的产品品类;对于多品类或全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应明确重点农产品品类及各自重点生产区域范围。

1.主体条件。申报主体应为品牌所有者或其正式授权的实际运营者,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有良好的维护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能力。

2.品牌条件。品牌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或地理标志(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拥有完善的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并规范品牌授权,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3.产业条件。产业特色明显,主要产业基地(园区)实施标准化生产,具有一定规模。产业发展条件好,品牌授权使用主体至少拥有1家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称号之一。产业辐射带动能力强,能够与一般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有利于农民增收。

4.产品条件。品牌持有主体或授权使用主体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产品效益好,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经营行为。全面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品牌推选标准。本目录制度的企业品牌,是指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名称注册商标的,能代表经营主体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品牌。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地主要在浙江省内,至少获得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制定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塑造、推广和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社会形象。

2.品牌条件。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商标使用三年(含)以上。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经营行为。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三)农产品品牌推选标准。本目录制度的农产品品牌,是指在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上使用的,用于区分其他相同和类似产品的名称、术语、象征、符号及其组合等标志。

1.主体条件。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初级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地主要在浙江省内,至少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具有品牌管理运营团队,拥有品牌发展规划,有完整的品牌培育体系或制度,注重品牌形象的塑造、推广和保护。

2.品牌条件。申报品牌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含)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

3.产品条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具有近三年及以上市场经营行为。实行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检合格,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四)优先推选条件。

1.产业基础扎实。依托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产业强镇等省级及以上平台载体创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

2.市场开拓有力。品牌产品在省内外市场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在全省乃至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的;

3.品牌美誉度强。品牌或品牌产品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认证的;来自省级及以上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的;获评“品字标浙江农产”的;

4.创新能力突出。拥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拥有一定数量专利权,并实现创造新需求和新市场的;

5.已经入选中国农业品牌目录的。

(五)不予推选情形。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近三年内品牌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或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3.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等事件,或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

4.消费者投诉率高、被主流媒体曝光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5.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申报与推选

省级农业品牌目录建立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均可通过农业农村部门逐级申报。

(一)主体申报。申报主体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提交相关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

(二)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各类主体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同意推荐的,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研究确定推荐名单,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农业农村厅。

(四)省级推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务部门共同推选,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形成建议名单。对建议名单中的品牌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形成公示名单,通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官网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入选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并正式发布。

五、监测与扶持

(一)动态监测。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目录的品牌开展监测,入选品牌应自觉接受监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目录,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出现不予推选情形的;

2.品牌产品生产管理出现重大问题,停产一年(含)以上的;

3.拒不配合监测的;

4.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推选基本条件等其他需要退出目录的情形。

(二)扶持保护。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大农业品牌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划指导、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省级目录的品牌及相关主体给予扶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加强对目录内品牌的维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大目录内品牌的宣传推介力度,积极组织和支持目录内品牌参加各类农业展会、展示展销、产销对接、贸易洽谈等活动;加强与批发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线下线上流通渠道的合作,促进品牌产品与市场紧密对接,持续提升目录内品牌的市场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

本目录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地区: 浙江 
 标签: 指导意见 品牌 农业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