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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2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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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8 08:44:4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549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3〕229号
发布日期 2023-09-07 生效日期 2023-09-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农产品质检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农产品检验检测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的质检机构。

二、检查时间

2023年7月至12月,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不定期开展。

三、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牵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以下简称“市安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对农产品质检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查处工作。

四、主要形式

(一)现场检查

由市安全中心组建检查组,检查组长及检查员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中随机抽取,明确工作要求、任务分工和检查重点等(现场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组通知被检查机构的时间不早于24小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质检机构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中的合法性、符合性和遵规性等,检查组按照《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表》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二)留样复检

对承担市、区两级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由市安全中心通过“沪农安”系统抽取当月检测样品进行留样复检,原则上不合格样品100%复检,阴性样品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所选样品应附《留样复检样品交接表》(见附件2),由被检查机构送至市安全中心。未承接本市、区两级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根据机构参数覆盖领域进行盲样考核,由市安全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日常监管

采用不定期摸排及投诉追溯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质检机构的CATL资质相关信息维护与变更的合规性、农产品检验检测任务实施方案的完整性、检测结果反馈的及时性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农产品质检机构的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评分(附件3)。

五、结果应用

(一)结果报送。监督检查中发现农产品质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送相关情况至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一经查实,我委将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应资质。各检查组应于本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表报送市安全中心汇总。

(二)综合评价。将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市级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结果,对农产品质检机构进行综合评价(附件4),为各级部门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以及相关监管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参考,也为实施农产品质检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打好基础。

六、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农产品质检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检查工作,对照有关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被检查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明确措施,及时整改。

(二)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肖嘉,联系电话:23119605;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宋宇迎,联系电话:13402166214,联系地址:青浦区新府中路1528弄28号。

   附件:

1.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表

2. 留样复检样品交接表

3. 日常管理情况打分表

4.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评价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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