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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农厅联发〔2023〕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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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8 11:22:46  来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14
核心提示:为促进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提升适度规模奶牛养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黑农厅联发〔2023〕253号
发布日期 2023-08-22 生效日期 2023-08-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423号)要求,为认真落实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8月18日

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为促进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动提升适度规模奶牛养殖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等项目畜牧业有关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重点扶持奶牛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改造升级,引导带动奶业新型经营主体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稳定增长,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为深入推进奶业振兴,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实施范围

2023年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补助对象、内容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奶牛存栏100-3000头)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降低养殖成本,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支持适度规模奶牛场建设乳制品加工厂,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奶牛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养殖备案码和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基础较好,全混合日粮、机械化挤奶等先进生产技术适度应用,配备一定规模的设施装备和一定数量的饲草料地等现代奶业生产要素,奶牛单产水平较高。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二)支持内容

1.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

2.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技术及设施设备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开展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3.奶农养加一体化。支持适度规模奶牛场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鼓励奶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域化大众化消费的奶业品牌。每个县奶农养加一体化项目数量不超过1个。

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支持内容范围内有侧重,原则上不支持单纯扩大养殖规模的建设内容。

(三)补助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总量资金控制的原则,养殖设施设备升级和应用先进生产技术,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50%。项目实施中,要加强与其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助。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附件1),经审核、公示,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地)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县级申报项目逐一审查复核,将项目汇总表(附件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并胶装成册,于9月15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建议书评估,公示后确定扶持对象。

(二)项目实施。公示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主体,按项目建议书建设,原则上,项目当年建设完成。

(三)项目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议书具体建设内容和地方实际情况,共同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并负责项目验收工作,验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采购、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可根据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绩效目标制定考核标准)、财务账目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可聘请有资质第三方组成项目联合验收组共同完成验收工作。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工作并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验收结果由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四)资金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请示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兑现补助资金。

(五)绩效评价。项目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监管,及时总结项目绩效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023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省级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以县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推进组。坚持省级统筹管理,市县协调推进,项目县(市、区)做为政策执行主体,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二)强化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是政策制定和统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导和全程监管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政策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筛选审核、组织申报、考核验收、项目建设全程监管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兑现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市(地)农业农村部门对绩效考核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做到组织计划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情况调度到位,落实责任到位。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保证各项措施和服务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项目实施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作用,积极宣传报道项目成效和经验,营造促进项目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技术指导。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和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稳定当前奶业生产的意见》,充分调动产业专家力量,采取培训授课、技术交流、实地调研指导等方式,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积极引导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推广应用节本增效技术,建立个性化生产技术方案,提升奶牛养殖效益和竞争力。

(五)严格程序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方案要求,严防暗箱操作、虚报项目、套取补贴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如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附件:1.项目建议书格式模板

2.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计划汇总表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2023年黑龙江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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