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777号(农业水利类06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源头追溯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农办案〔2023〕56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777号(农业水利类068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源头追溯机制的提案的答复 (农办案〔2023〕5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8 11:05:55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源头追溯机制的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案〔2023〕56号
发布日期 2023-08-24 生效日期 2023-08-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杨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源头追溯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两期投资建设,构建起以部级检测机构为龙头、省级检测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测机构为基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为持续加强检测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地方保障乡镇监管工作条件,同步推进禁用药物和常规药物残留速测,选用胶体金试纸卡等新技术强化上市抽检。二是建立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执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每三年组织开展以市县检测人员为主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能竞赛,引导激励基层检测机构加强岗位练兵和技术培训,提升检测技能。三是组织开展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提升三年行动,通过全覆盖培训、结对帮扶、技术指导、骨干培养等措施,帮助县级质检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县级质检机构法定资质通过率达到80%以上。四是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强化数据共享。立足全国“一盘棋”,坚持上下联动、各有侧重,坚持科学选点、异地抽检,坚持数据共享、互相补充,按照随检随报原则,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指导基层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重点加强监管,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向好。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加大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力度,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检得出、检得准。进一步完善监测计划、优化监测方法、加大随机抽样,统筹利用好国家和地方监测数据,加强监测数据会商分析,为执法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推进重点农产品追溯

截至目前,我部负责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入驻企业已达54万家,部省两级农产品追溯平台(系统)入驻企业累计达到120多万家,产地农产品追溯“一张网”格局初步形成,农产品追溯在品牌保护、产销对接等工作中已开始发挥作用。在推动重点地区先行先试上,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和福建等8个区域和省份的产地农产品追溯信息已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在推动重点品种追溯上,围绕蔬菜、水果、茶叶、肉类和水产品,持续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产品全程追溯技术与模式。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对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实现场内销售的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截至2022年底,全国约半数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始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11个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建成农产品追溯平台(系统)。

目前,我部正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要求,研究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和目录,建立追溯协作机制。在责任主体上,将覆盖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和餐饮等环节主体;在追溯方式上,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息化追溯,其他生产经营者按照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传统方式,进行全过程追溯;在平台(系统)建设上,支持地方和企业自建平台发挥作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将通过平台对接、信息共享,发挥信息查询、预警等功能。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和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主体追溯责任,建立追溯协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三、关于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今年4月份,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收取、保存上游供货者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需要再次分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应当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收取、保存、查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协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系统)建设与管理,引导产地生产经营者积极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按要求推进部省信息共享,积极探索与市场监管部门平台(系统)对接等。

根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我部正在配套制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正在修订《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制度将对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的方式、方法、职责分工等进行细化和明确。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细化实施细则,督促农产品生产者、收购单位或者个人落实开具、收取、保存相关凭证的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落实收取、保存和查验相关凭证的责任,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信息化追溯管理。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23日

(联系人:徐观华  联系电话:010?59191892)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产品质量 追溯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4)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5)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