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安委〔2023〕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的指导意见 (沪食药安委〔202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1 17:15:13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3067
核心提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安委发〔2022〕7号印发)提出如下指导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食药安委〔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8-10 生效日期 2023-08-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9〕13号)、《上海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沪委〔2019〕10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安委发〔2022〕7号印发)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全覆盖、三年见成效”的工作目标,完善地方党委和政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持续推进包保督导工作,不断促进落实监管责任,最终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超大城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努力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

二、工作原则

(一)党政同责,综合治理

深刻认识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简称“两个责任”)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有力举措,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要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一把手”工程,贯通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形成食品安全工作治理体系的完整链条。要充分认识居村委会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延伸,发挥居村委会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上的主力军作用,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打通属地管理责任的“最后一公里”。

(二)因地制宜,动态调整

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目标,以区为工作主体,以街道、乡镇(简称“街镇”)为工作单元,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积极性,统筹推进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根据区、街镇、居村三级干部数量和包保主体数量情况,通过合理调整包保主体分级标准、适当扩大包保干部范围,科学、动态调整包保比例。

(三)突出重点,精准高效

包保督导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整合各种资源,用好各种手段,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结合监管、抽检、舆情和投诉举报等信息,统筹推进包保督导工作,有的放矢地精准防范风险。要严格依法开展包保督导,不得影响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勇于创新,务求实效

以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要求,大胆创新,既要确保包保督导工作包得住、督得了、完得成,又要坚持系统思维,注重制度和措施集成,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23年9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含)或者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外)全部纳入包保范围。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人、事、责”清晰明细,包保干部按照要求实现全覆盖督导。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与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工作相互衔接、贯通运行。

2024年,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更加科学精准,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善,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舒心、吃得放心。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健全属地管理责任运行机制

市、区、街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药安办”)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1.市食药安办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强化信息通报和经验推广,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工作督查和评议考核,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2.区食药安办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组织协调、推进落实辖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工作,明确区、街镇、居村三层包保干部范围,建立包保主体台账,落实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工作;负责组织对包保干部培训、管理和考核,强化工作指导和督查;组织协调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衔接工作,推动包保工作走深走实。

3.街镇食药安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结合辖区特点,完善包保干部人员配置;组织实施本级和居村级食品安全包保督导工作和本级督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包保干部开展包保督导并形成工作闭环。

4.工作专班做好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的日常工作。市、区、街镇食药安办要把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确保工作专班实体化运行,高效完成工作。工作专班实施例会制度,市级工作专班每周至少召开1次例会,区级、街镇级工作专班例会由各区根据实际确定。

(二)进一步加强包保主体和包保干部的动态管理

1.稳步扩大包保主体范围。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部署,在对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包保的基础上,在2023年9月底前,将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以外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地点或集中区)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他食品经营者也纳入包保范围。对于停止生产经营1年以上(含)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者可暂不纳入包保范围。包保主体因行政许可和备案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包保主体更新工作。

2.动态调整包保干部名册。包保干部由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所在地的区、街镇领导或者居村干部担任,承担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包保任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居村两委成员。包保干部范围根据辖区实际可以扩大至同级人大和政协领导干部、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等。但包保干部不得由市场监管部门人员担任。因工作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需调整更换包保干部的包保主体,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该包保主体的包保干部。

3.合理匹配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对应关系。建议按照每名包保干部不超过12家主体的包保比例,确定区级领导干部包保A级主体、街镇级领导干部包保B级主体、居村干部包保C级和D级主体。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各区可以根据实际和居村包保干部承担任务情况,视情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小作坊、学校(含幼托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小型餐饮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提级包保。包保主体或包保干部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与任务承诺书,并逐级上报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包保干部督导工作内容

1.严格遵守包保督导频次要求。各级包保干部应当每季度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频次。现场督导时,一般由包保主体负责人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陪同,现场确认督导情况。包保干部要将督导情况及时在“沪食责”小程序上填报。督导发现问题的,包保干部立即督促包保主体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当场整改、拒不纠正或者存在争议的,包保干部应当在督导当日通过“沪食责”小程序向同级食药安办报告(居村包保干部向属地街镇食药安办报告)。各级食药安办应当将收到的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并将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包保干部。

2.因地制宜选择督导形式。原则上应开展现场督导,包保干部每年至少到包保主体进行2次以上(含)现场督导,且每年第一次包保督导必须为现场督导。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养老机构食堂等餐饮单位,应当开展现场督导;对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落实现场督导频次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报告、视频督导、电话督导等方式开展非现场督导。对包保主体多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实施分片包保、集中现场督导。对于注册型食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不在本区域但在本市的,每年开展一次现场督导,同时做好与经营地所在区食药安办衔接工作。

3.通过使用“沪食责”开展督导。各级食药安办、市场监管部门和包保干部要熟练掌握“沪食责”的使用,将其作为科技赋能的工具。各级食药安办要通过使用“沪食责”增减或修改食药安办人员信息,进行包保干部、包保主体、包保关系的动态维护,系统统计分析工作质量和督导发现的问题情况等。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运用“沪食责”,打通包保督导信息与监管、抽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信息的衔接,相关情况在“沪食责”上标注,助力包保干部督导的靶向性和精准度。包保干部应当对照任务清单,从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常态化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和宣传培训4个方面对包保主体逐项开展督导,并在“沪食责”上进行规范填报,督促包保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包保督导内容不得随意增加或者擅自减少。

(四)进一步强化包保督导宣传培训

1.促进包保督导工作便利化。市食药安办要优化“沪食责”小程序,建立监管执法信息、包保主体信息、包保督导信息等信息传递衔接机制,推进监管执法和包保督导贯通协同,形成闭环管理,做到科技赋能和减轻基层负担,实现包保督导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区、街镇食药安办要做好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衔接。包保主体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属地食药安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在“沪食责”小程序上予以标注。对包保干部督导工作中受到干扰、阻止或其他情况的,属地食药安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包保督导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总结评估,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支撑。

2.加强包保督导培训指导。各级食药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包保干部业务培训、轮训和抽查,提高包保督导实操水平,增强包保干部督导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通过下发“工作提示”、制作工作手册、拍摄小视频课程等方式,加强对包保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要开展前瞻性调研,查找工作中的堵点难点,研究解决基层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区、街镇食药安办应当指定专人,通过“沪食责”小程序、电话、邮箱等方式接收并解答包保干部的业务咨询。

3.加强包保督导证件管理。区食药安办按照市食药安办制定的《督导证样式(建议模板)》(见附件)制作督导证件。督导证件由包保干部本人保管;仅限包保干部在开展包保督导时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不再担任包保干部的,督导证件应当交还发证单位;丢失或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单位报告,并补领新的督导证件。包保干部开展督导工作时应当佩戴督导证件,明示身份,并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开展督导,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杜绝层层陪同;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宴请,不得利用包保干部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4.建立包保督导奖惩机制。包保干部应当接受同级食药安办的工作考核(居村包保干部的工作考核由所在街镇食药安办负责),主要考核其开展督导、问题处置和纪律作风等情况。各级食药安办汇总包保干部履职情况,统一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食药安办。包保督导工作要注重树立典型和宣传先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各级食药安办可以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包保干部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食药安委及其食药安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把区和街镇作为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的主战场,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包保干部、包保主体、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之间的衔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辖区实际,畅通好市、区、街镇、居村委四级纵向联动和各层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协同,结合“一网统管”和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工作与其他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机结合,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效率。

(二)加强宣传培训

通过召开交流会、培训会,提升各级食药安办和工作专班人员的履职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率。加强工作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切实把区域的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反映上来,交流互鉴,相互学习。要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等宣传节点,通过电子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多角度、全方位进行宣传引导,提高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的知晓度和支持度,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营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共治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区、街镇食药安办要结合工作实际,组建督查组,制定督查方案,按照“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督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必要时可邀请同级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要将推进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情况纳入各级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和创建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街镇内容。对有创新举措、成效显著的单位,在评议考核和创建中予以加分。发现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并视情通报督促。

   附件:

督导证样式(建议模板)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3)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