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3〕74 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汛期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3〕74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07 09:19:0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1227
核心提示:近期,北京、河北等地发生强降雨自然灾害,造成电梯等特种设备受灾停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63号)要求,强化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做好受灾特种设备抢修恢复工作,严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促进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2023〕74 号
发布日期 2023-08-05 生效日期 2023-08-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近期,北京、河北等地发生强降雨自然灾害,造成电梯等特种设备受灾停运,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暑期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63号)要求,强化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做好受灾特种设备抢修恢复工作,严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促进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排查并消除隐患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一要加强风险提示。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在极端天气来临前,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通知要求,提前发出特种设备风险提示,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工作,及时采取临时停运等预防性措施,作好应急准备。二要排查受损设备。对遭受强降雨等灾害的,督促使用单位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排查,发现设备受损影响安全使用的,要立即停用,并采取合理封闭隔离措施,防范发生次生灾害。三要组织抢修恢复。对于因暴雨受损停用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对受损设备及时开展抢修;协调电梯等相关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派出技术专家、提供配备配件,协助开展设备修复工作,尽快排除故障、消除隐患,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对恢复运行的,要督促使用单位持续加强监测和巡查,确保安全运行。

二、督促检验机构强化安全技术支撑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系统内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充分发挥公益保障作用,为灾区特种设备抢险修复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一要提供技术服务。督促检验机构对受灾设备的隐患排查、抢修恢复工作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重点防范发生各类次生衍生事故。二要开展保障性检验。针对不同特种设备受损情况分类制定检验方案,开辟绿色通道,对恢复使用的设备免费开展保障性技术检验,防止设备“带病”投入运行。三要跟踪关注安全状况。在后续定期检验过程中,对恢复运行的设备予以重点关注,评估设备安全状况,强化检验技术要求,保障修复后的设备持续安全运行。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值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一要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对因灾受损特种设备的恢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设备责令停用,严防特种设备“带病”重新投入使用。二要加强暑期汛期安全监管。聚焦居民小区、交通枢纽、公园景区、商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持续强化暑期汛期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三要加强值守备勤。做好值班值守,保持信息畅通,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妥善处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

各地工作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