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浙江省发布《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5日。
一、明确追溯的定义。 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依法采集、留存、传递生产经营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去向、问题可追溯的活动。
二、明确两个目录分类推进。 统筹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和现实可行性,对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的类别和具体品种、开展追溯的生产经营者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
详见(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本规定实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
(4)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水产品;
(5)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
(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4)省人民政府要求追溯的其他类别的食品。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类别,编制具体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目录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分别称追溯食品、追溯食用农产品。
第八条 下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1)食品生产企业;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屠宰企业;
(3)从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内的经营者;
(4)大型商场超市;
(5)特大型和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及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下统称餐饮服务提供者);
(7)省人民政府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农村等部门明确前款规定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以及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
三、明确追溯的要求。 一是录入内容上,根据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餐饮服务各环节,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分类规定了相应录入或者接受确认追溯信息的义务。 二是录入方式上,规定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对接导入、直接录入或者其他方式录入追溯信息,简化操作,避免重复录入。 三是录入要求上,规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录入的追溯信息应当准确、规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