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省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4日
全省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提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
二、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危险废物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职责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1.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认真对照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进一步修订完善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总监委派和双重领导等制度,专项行动期间,企业安全总监要将组织实施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专项述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奖惩机制,督促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决杜绝“三违”行为。
2.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制定实施本企业排查整治具体方案,公开作出重大事故隐患“清零”承诺。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直报制度。及时吸取专项行动期间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查立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签字销号。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
3.组织对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电气焊和其他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每次作业前都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做到未审批不作业、无监护不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业。组织对电气焊等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认真落实“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
4.组织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专项活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问题。
5.组织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专题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行全员培训,同时,组织对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规范制定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全员教育培训虚化弱化;培训内容针对性、适用性不强,教育培训质量不高;培训范围未全员覆盖,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不高;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安全培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问题,补足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短板弱项。
6.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聚焦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措施,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坚决避免“有制度不执行”或“口头执行、纸面落实”等问题,打通制度落实“最后一公里”。重点组织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开工第一课”、事故警示教育等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制度,建立本单位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机制;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逐一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诊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诊断、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将接受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同时,结合企业实际抓好其他制度措施落实。
7.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二)强化企业生态环境安全责任落实,切实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按照《山东省2023年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重点围绕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排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存在的不足和短板,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加大治理力度。
(三)压实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相关企业单位按照《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隐患排查的通知》推动落实具体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职责认同,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水平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积极主动担责履职,与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及时移送非法违规线索,形成监管合力,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聚焦隐患突出排查整治重点。强化严惩重罚、严督实导、严查细纠,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企业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严禁企业“带病”生产经营。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涉嫌犯罪的等情况,要及时将线索移送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聚焦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依法履行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创新方式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帮扶式检查、审计式检查等检查方式对照排查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检查,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组织专家帮扶指导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检查质量,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程序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措施,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开展跨部门联合帮扶督导、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3.建立倒查机制严格问责问效。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明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关于做好醇基燃料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玻璃栈桥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监管的意见》,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加强对醇基燃料、玻璃栈桥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环境监管。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市生态环境局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压茬有序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31日前)
1.5月29日前,各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2.5月31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出台的动火等危险作业、外包外租等5个重点事项共性检查表,制定出台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表,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6月1日-7月31日)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起底式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摸清重大事故隐患底数,组织抓好整改。
2.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本单位高风险单元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生产诊断;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找准查实问题隐患并帮助整改。
3.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帮扶,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帮助培养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4.集中完成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专题培训,做好对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内容宣讲解读,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督导检查(8月1日﹣11月30日)
1.各市生态环境局聚焦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不间断开展督导检查,对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将线索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2.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全省异地交叉督导检查,对16市集中开展全覆盖异地检查。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抓好巩固提升。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成果应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落实差异化、精准化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调度机制。认真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各市生态环境局每月报送《全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详见附件)。各市生态环境局也要建立相应调度机制。
(二)建立隐患督办机制。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省厅应急与舆情处、固废处、核与辐射处等相关处室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定性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行立改,对需要长期整改的,要一盯到底,确保彻底整改到位,必要时可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多部门、区域性、问题原因复杂、整改难度大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由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
(三)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每月25日前报送专项排查整治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开展专项排查整治的经验做法、创新措施、典型案例等,12月15日前报送专项排查整治总结报告。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明确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具体承担协调联络相关工作。
(四)建立督导检查机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的督查力度,坚持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强化跟踪调度、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