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环函〔2023〕511 号)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环函〔2023〕511 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3 11:29:30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346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晋环函〔2023〕511 号
发布日期 2023-07-12 生效日期 2023-08-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07-31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太原市、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快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7 月 1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发挥试点示范、突破、带动作用,探索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督促企业不断改善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企业环境管理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创新、大胆尝试,为持续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程序,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水平整体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依法依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企业环境守信和失信行为,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渠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原则,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增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形成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诚信治理格局。

(四)强化联合奖惩。坚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结合,鼓励支持环境诚信企业,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严格惩戒和约束环境失信企业。

(五)注重信用修复。保障环境失信主体合法权利,引导环境失信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修复环境信用,激发环境失信主体守信意愿。

三、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太原市、忻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支持和鼓励太原市、忻州市辖区范围内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其他企业自愿参加环境信用评价。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二)试点期限

本方案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四、信用等级

初次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初始环境信用分值为 100 分。参评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根据评分从高到低分为 A级企业(以绿牌标识)、B 级企业(以蓝牌标识)、C 级企业(以黄牌标识)、D 级企业(以黑牌标识)四个等级。其中:

(一)A 级企业(绿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100 分(含)以上;

(二)B 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80 分(含)100 分;

(三)C 级企业(黄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60 分(含)80 分或累计 3 次被评为 B 级的企业;

(四)D 级企业(黑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分值 60 分以下或累计 3 次被评为 C 级的企业。

五、评价程序

(一)参评企业通过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企业端上传本企业环境信用基础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奖罚决定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违法违规、获得表彰等信息以法律文书、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认。

(二)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依据参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和《企业环境信用记分标准》(见附件 1)核算分值,环境信用分值由所有有效记录分值累计确定,实行动态记分制,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三)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生变化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企业发出提示信息。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参评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结果通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上述异议申诉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经确认后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众可登录网站进行查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系统对接、书面通报等形式,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职能部门。

六、环境信用修复

参评企业通过积极整改和纠正失信行为,消除生态环境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可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下列要求,修复环境信用。

(一)B 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已完成整改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评价等级即时改变。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销期限,下同。

(二)C 级企业(黄牌标识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6 个月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评价等级即时改变。

(三)D 级企业(黑牌标识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1 年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评价等级即时改变。

(四)参评企业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有效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等级评价下降的,信用修复申请按下降后的等级和相应要求执行。

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对 A 级企业(绿牌标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1.符合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且已有项目录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库的,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支持对象;

2.A 级企业(绿牌标识企业)满两年,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执法监管;

3.在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授予有关荣誉、表彰奖励;

4.符合政策要求情况下,优先开展排污权交易;

5.针对 A 级企业(绿牌标识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和重点设施深度治理项目,加快许可审批;

6.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

(二)对 B 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不应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不应纳入环评承诺制审批。

(三)对 C 级企业(黄牌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可以采取以下约束性措施:

1.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许可事项;

2.不应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3.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4.按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问题整改情况;

5.不应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四)对 D 级企业(黑牌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1.限制申请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2.从严审批各类生态环境许可事项;

3.不应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4.列入特殊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随机检查力度,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5.每月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环境问题整改计划和完成情况;

6.限制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7.不应评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及以上或引领性企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二)明确职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制定完善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试点地区各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前组织名单内企业通过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企业端上传本单位信息(系统登录地址:http://183.201.195.154:38083/hbt-xypj/,账号密码根据企业名单统一分配)。试点地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及时完成信息录入、记分、核销、现场确认等工作。

(三)结果应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试点地区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结果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遵守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但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群众信访、重污染天气应急、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等依照法律法规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鼓励财政、税务、保险、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应用试点地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严肃纪律。试点地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积极为参评企业做好服务和业务指导。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坚持评价原则,严格评价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自查自纠,确保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