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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双认证”工作实行结果互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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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07 02:35:42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实行结果互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7-07 生效日期 2023-07-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市综检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更好地发挥检验检测机构作用,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经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研究,决定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实行结果互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农产品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能力中包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项目参数的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

二、互认内容

申请并取得省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的检测机构,在向省市场监管部门申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时,对已核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参数不再进行考核,直接纳入证书能力附表,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申请并取得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能力附表中包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参数的机构,在向农业农村部门申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时,不再进行考核,直接取得相应检测资格并核准相应能力参数。

三、办理程序

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资质认定的机构,可以先申请取得一类许可,再通过审批结果互认方式,取得另一类许可,具备两部门核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两项资质。

1、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评审,依照现场评审结论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颁发考核合格证书,并核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参数。

2、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综合类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的项目参数中包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参数的机构,除需满足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外,其管理和技术人员还需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申请机构可以登陆山西省政务服务网,选择一般申请方式或告知承诺方式,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一般方式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市场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现场评审,依照现场评审结论和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能力附表,核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参数。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机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做出相应承诺后,审批部门当场办理审批,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和能力附表。三个月内,由省市场监管局认证监管部门对机构承诺情况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置。

3、机构取得一类许可后,可以向另一类许可管理部门提交《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证书互认申请单》(附件)和已取得的证书和能力附表,申请办理相应许可。受理部门应当采用结果互认方式,不再进行有关考核评审程序,直接核发本部门的许可证书及能力附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参数项目按另一部门已核发的证书能力附表参数项目核定。

四、审管衔接

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农业农村厅依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分工,共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相关管理工作。两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及时查处获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结果互认方式颁发资质证书后,两部门审批机构要及时将许可信息推送本部门监管处室,由监管处室纳入监管范围,确保信息流转顺畅,审管无缝衔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6月16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证书互认申请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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