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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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浙环发〔2023〕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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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07-06 | 生效日期 | 2023-07-06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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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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