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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环发〔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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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1 10:47:23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429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浙环发〔2023〕26号
发布日期 2023-07-06 生效日期 2023-07-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专业化收集、贮存、运输活动监督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了《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pdf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浙江 
 标签: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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