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验证和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2023年京津冀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区域合作行动计划》工作要求,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一)食品领域能力验证项目:果蔬粉中丙溴磷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
(二)生态环境领域能力验证项目:水中总氮的测定和土壤中pH值的测定。
二、参加对象
由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颁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本《通知》食品领域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参加能力验证活动,具备本《通知》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参数)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抽取或全部的方式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三、能力验证承担单位
本次京津冀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为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联系人:梅连瑞,联系电话:022- 84921255,电子邮箱:nkmarisa@163.com。
四、能力验证费用
参加京津冀能力验证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免交初测能力验证费用,补测费用自行承担。能力验证初测费用由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协调。京津冀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并于本通知印发后5日内将各地的机构信息发送至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报名表见附件1-4)。
(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能力验证活动的具体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保障能力验证项目按时可靠实施。要遵循方法科学、技术可靠、安排合理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确保方案按时执行到位,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能力验证工作,并于10月31日前将能力验证分析报告报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参加。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于6月26日前扫描附件中的二维码完成在线报名,并按照项目承办单位有关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私下串通或比对数据。初测结果可疑或离群的,应整改后参加补测。对具备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以及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违规的或补测结果仍不合格的单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能力验证结果的运用
京津冀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在能力验证活动完成后各自公布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结果,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对能力验证结果进行处理运用。取得满意结果(含补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1年内接受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予该项目的现场试验,该项目参数按现场考核通过处理。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优先选择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七、京津冀三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系人
联系人:沈宇,联系电话:022-27182047;
(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联系人:肖宏清,联系电话:010-57520182;
(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
联系人:吕剑飞,联系电话:0311-67565195。
附件:1.果蔬粉中丙溴磷残留量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2.果蔬粉中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3.水中总氮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4.土壤中pH值的测定检验检测机构报名表
5.检验检测机构报名二维码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