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辽宁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无需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8月4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二、备案机关
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备案办理
(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备案。已完成登记注册或未同步办理备案的食品经营者可单独申请备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时,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 的 , 可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center.lnzwfw.gov.cn/)或到各地办事服务大厅办理。
(三)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四)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五)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六)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七)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予以备案及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专区查询、打印备案信息及编号。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督促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本通告自2023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
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注销备案表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