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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商资流〔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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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6 11:44:12  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浏览次数:614
核心提示:《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办法》,充分发挥商务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使用以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资流〔2023〕12号
发布日期 2023-06-15 生效日期 2023-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省级有关行业商协会: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二〇二三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办法》,充分发挥商务在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减少传统塑料使用以及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禁限使用规定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商务领域经营者及其细分的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和展览5类经营者,在贯彻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共性和个性行为规范。各地要通过检查、指导、督促等手段,推动本地区相关经营者宣传规定、执行制度、建立规则、作出承诺和履行义务。要采取典型示范、经验推广、政策激励等方式,引导本地区相关经营者落实《办法》中的鼓励类规定,推动形成行业和社会减塑共识,从源头上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消费。

二、督促落实报告责任

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各地应指导督促已纳入系统的经营者,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自身行业类型,按照时限、内容和口径等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对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川商资流〔2023〕7号)中梳理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工作改进。鼓励各地积极扩充报告主体数量,以便更好掌握情况、推动工作。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要求,聚焦六个方面的检查重点,采取四种检查措施,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监督检查本地区商务领域经营者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情况、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回收情况以及开展报告的质量审核、宣传引导和分析应用等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强化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衔接。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各地要充分用好监管手段,视情况采取约谈或行政处罚措施。目前,省厅正按程序推动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纳入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四、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宣讲解读、开展互动交流、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办法》和商务领域治塑目标任务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商务领域经营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切实减少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白色污染”。省级相关行业商协会要积极制定相关规范、指引或指南,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组织开展塑料污染治理相关主题活动等,加强宣传引导和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更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联系人:资源再利用处唐海艳,电话:028-83224789

附件: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doc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doc

四川省商务厅

2023年6月14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经营 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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