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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 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网监发〔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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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4 15:46:2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434
核心提示:防范外卖食品浪费是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环节,是网络餐饮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浪费现象,促进网络餐饮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
发布文号 国市监网监发〔2023〕42号
发布日期 2023-06-14 生效日期 2023-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商务主管部门:

防范外卖食品浪费是制止餐饮浪费的重要环节,是网络餐饮平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为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带动作用,有效防范网络餐饮经营活动中的食品浪费现象,促进网络餐饮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餐品供给结构,积极推广小份餐品

网络餐饮平台要鼓励引导商户进一步优化餐品供给形式,丰富餐品规格,积极提供小份菜、小份饭、小份饮料等小份餐品。引导商户丰富餐品式样种类,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多样化选择。引导商户大力推广绿色包装,积极使用小份餐盒、可降解餐盒。

二、优化餐品信息展示,便于消费者合理点餐

网络餐饮平台要宣传贯彻实施《外卖餐品信息描述规范》国家标准,优化外卖餐品展示,进一步改进展示方式手段,客观描述餐品信息。引导平台内商户如实准确填写餐品信息,明确外卖餐品名称、品类、主要原料、口味等各项信息内容。完善餐品分量信息描述规则,指导商户优化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减少无效信息展示。

三、强化全流程消费提醒,多维度提示适量点餐

网络餐饮平台要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APP、小程序等产品应用场景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文明点餐。在点餐、提交订单、订单完成等页面显著位置发布文明点餐、厉行节约、拒绝浪费等提示。设置消费者对餐具的选择环节,提示合理的使用数量,倡导使用自备餐具。

四、优化平台协议规则,避免消费者过度消费

网络餐饮平台要科学设置起送价格、满减促销规则,探索根据商户经营规模、餐品档次、订餐距离的不同,引导平台内商户合理设置餐品起送价格。优化满减凑单机制,不将主食纳入满减优惠展示范围,最大限度避免食品浪费。

五、完善外卖食品标准,规范平台经营行为

网络餐饮平台要加强餐饮数据的调查统计,积极开展网络餐饮领域反食品浪费标准的研究。要结合行业特点规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进一步完善小份餐品等标准。综合运用多种消费场景,将已制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嵌入平台经营各个环节,推动标准落实落地。

六、规范外卖配送服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网络餐饮平台要进一步压实外卖餐品配送环节安全主体责任,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平台外卖送餐服务管理规范,加强食品安全培训,进一步规范外卖送餐行为。大力推广食安封签,保障配送容器安全卫生,减少食品配送过程中污染、损毁等导致的浪费。

七、建立健全商户激励机制,加强对商户的正向引导

网络餐饮平台要建立商户反浪费档案,记录商户上线小份餐品情况和其他形式的贡献。鼓励平台对积极推广小份餐品的商户,通过首页显著位置展示、搜索关键词直达、定向流量扶持等方式进行支持。在点餐页面显著位置设置小份餐品专区,为积极推广小份餐品的商户提供流量激励。

八、建立健全消费者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厉行节约

网络餐饮平台要强化消费者正向激励,引导消费者树立文明、健康、绿色的消费理念。鼓励通过建立环保虚拟账户、授予节约积分、发放优惠券等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小份餐品。鼓励消费者订餐后选择“无需餐具”、消费后“光盘打卡”等,探索建立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提升消费者节约意识。

九、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网络餐饮平台要做好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政策法规宣传,上线减少食品浪费在线学习课程,加强对商户的教育培训。鼓励将外卖送餐车辆、外卖食品包装袋、食安封签等作为宣传载体,在醒目位置印制反食品浪费标识用语。积极配合食品餐饮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宣传普及防止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事例,在平台、商户与消费者之间形成防范食品浪费的有效互动。

十、加强日常监管,形成社会共治合力

各地市场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行业组织、平台与平台内商户落实《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要求,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平台建立健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反食品浪费信息反馈通道,推动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为一体的制止餐饮浪费共治格局。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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