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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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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11 09:55:14  来源: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129
核心提示:为了推动江门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弘扬广府菜饮食文化,促进粤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布单位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4-11 生效日期 2023-05-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地方性法规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2年12月30日江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江门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弘扬广府菜饮食文化,促进粤菜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人才培养、交流合作、产业促进等活动。

第三条 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众参与、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财政、教育、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研究解决广府菜传承发展中的下列问题:

(一)贯彻落实省有关粤菜发展促进方面的工作部署,参与共建世界美食之都;

(二)协同广府地区其他市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搭建广府菜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广府菜标准化建设,加强区域合作;

(三)制定侨乡广府菜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活动;

(四)需要研究解决的其他事项。

研究相关问题时,可以听取相关行业组织、技术专家、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代表等方面的意见。

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研究分析侨乡广府菜产业数据、发展态势和市场运行情况。

第六条 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人才培训和合作交流等服务,促进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为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服务指南,开展行业评估,建设行业平台,对侨乡广府菜进行宣传推介。

第七条 本市建立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名录制度,将本地特色菜肴、汤品、点心、小吃等纳入名录管理,并推荐纳入省级粤菜特色菜品名录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评选工作,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在评选过程中,拟定的特色菜品名录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名录的项目,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电子档案,以文字、图片、音像、视频或者其组合方式记录其原材料、辅助配料、品相以及制作技艺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挖掘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民俗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制作技艺、民俗等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侨乡广府菜项目,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开展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开展考核评估。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取消其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可以依法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挖掘与侨乡广府菜相关的民风民俗、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饮食文化,对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项目,采用数字化音像、影印等方式进行整理和保存,提炼侨乡广府菜饮食文化特征。

鼓励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风土人情、康养习惯和菜品特色,编制适合婚丧祭贺和节令、节日等事宜的侨乡民俗宴席菜单;结合侨乡饮食习俗,编制餐饮礼仪和服务规范,引导公众形成良好饮食风尚,推动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侨乡广府菜饮食文化和制作技艺进入中小学乡土教材和劳动课程。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侨乡广府菜名店、特色街区等创建和评选工作。

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侨乡广府菜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保护、指导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侨乡广府菜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建立品牌运营管理制度,实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宣传、统一服务,整合产业资源,对接市场销售渠道,组建龙头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老字号普查和认定工作机制,健全名录和档案管理,完善标识使用规定,弘扬老字号工匠精神和诚信精神。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者申报中华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侨乡广府菜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联合打造老字号特色餐饮商业街,建立侨乡广府菜老字号博物馆,实现老字号活态保护与传承。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振兴资源投入侨乡广府菜本土食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提高本土食材产业市场供给。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保护本土优质特色食材,推动陈皮、大米、鳗鱼、鹅、茶叶、禽蛋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促进江门牛大力、杜阮凉瓜、甜水萝卜、台山蚝、大沙茶、鹤山粉葛、恩平簕菜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品牌运营,提升农产品价值。

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合作,推动建设侨乡广府菜本土食材采购、配送、溯源的供应链服务平台,推进本土食材产供销一体化。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推动与侨乡广府菜相关的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餐饮服务等产业联动发展,开发美食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发布侨乡美食地图。

鼓励侨乡广府菜生产经营者结合侨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点、古镇古村落等本地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以侨乡广府菜为主题的餐饮店和农家乐,促进旅游和消费,带动本地经济发展。

鼓励制作陈皮饼、烧饼、鱼皮饺、钵仔糕等本地特色小吃以及黄鳝饭、外海面、濑粉、烧鹅等本土传统美食的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改善食材、改良技艺、改进设计,探索品牌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模式,形成有规模的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推动侨乡广府菜标准化建设,并与粤菜标准体系相衔接。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制定菜品、营养、技艺、服务等方面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预制菜产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预制菜产业园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协同发展,打造全球华侨预制菜集散地。

鼓励企业围绕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名录和本土优质特色食材研制预制菜,建设中央厨房,推动侨乡广府菜企业实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发展。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促进侨乡广府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一)制定“粤菜师傅”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开发侨乡广府菜特色菜品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推动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开展一、二、三星级“粤菜师傅”认定及四、五星级“粤菜师傅”推荐工作,实施星级“粤菜师傅”挂牌执业,建立星级“粤菜师傅”激励和退出机制;

(三)落实扶持政策措施,推动“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建设;

(四)建立“粤菜师傅”信息库,对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侨乡广府菜技能人才,为其在岗位推荐、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经营场所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其他促进措施。

鼓励职业院校(含高等和中等学校、技工院校)与侨乡广府菜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对口培养市场需要的人才。鼓励侨乡广府菜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实操场地,创造就业机会。

鼓励星级“粤菜师傅”和“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名厨创新研发侨乡广府菜菜品,并带徒授业,传承侨乡广府菜制作技艺。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托单位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宣传栏等渠道发布下列有关侨乡广府菜信息:

(一)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特色菜品名录和民俗宴席菜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四)星级“粤菜师傅”以及“粤菜师傅”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名厨工作室名录;

(五)老字号、名店以及特色街区名录;

(六)侨乡美食地图;

(七)其他有关信息。

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组织、企业建立侨乡广府菜全产业链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提供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推动企业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开拓国际市场。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产业基金,为侨乡广府菜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人才培养、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对致力于传承发展侨乡广府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信贷、保险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工作的支持。

第十九条 商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侨务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引导企业、个人开展下列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跨区域发展:

(一)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美食博览会、美食节以及名师、名厨交流会等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饮食文化与国内外饮食文化交流互鉴;

(二)举办或者参加国内外技艺研讨、厨艺展示、技能竞赛、菜品展销等活动,促进侨乡广府菜文化宣传与交流;

(三)开发网络适销商品,对接电商平台,设立侨乡广府菜线上销售专区,建立境内和境外销售网络,面向海内外销售和推广侨乡广府菜以及相关预制菜、本土食材、伴手礼;

(四)发展市外直营、加盟、特许经营或者与海外社团组织、中餐馆联合等方式,实现跨区域或者跨境发展;

(五)在景区、车站、码头、机场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依法设置户外广告、展销厅和餐饮店,广泛宣传侨乡广府菜;

(六)其他交流活动。

组织和引导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当利用江门侨乡文旅资源禀赋,主动对接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开展饮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将侨乡的美景、美食和饮食文化推介到世界各地。

第二十条 鼓励职业院校(含高等和中等学校、技工院校)发挥联系海外广泛的优势,开设中西式烹调技能培训和英语、西班牙语等多语种特色课程,对外输出品牌、人才和技术服务。

鼓励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就业创业,从事侨乡广府菜相关行业,促进侨乡广府菜传承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标签: 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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