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了《广州市野生动物放生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对其中法规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做以梳理。
违反行为 | 处罚条款 |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放生鳄雀鳝、豹纹翼甲鲶、齐氏罗非鱼、淡水白鲳、食蚊鱼、埃及塘鲺、泰国鲮鱼、大鳄龟、红耳彩龟、美洲牛蛙等所有野生动物外来物种。 |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违法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并严格控制放生数量,不得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不得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放生野生动物可能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区林业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放生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担;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损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放生野生动物,应当选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放生区域,禁止在本市其他区域放生野生动物。 |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在放生区域以外的其他地方放生野生动物的,由区林业部门或者区农业农村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态系统可能造成危害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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